实际车主投保,登记车主要求退保,谁合法?

张某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台重型货车,用于长途运输,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车辆行驶证的所有人为某运输公司,张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张某为重型货车在甲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某运输公司知道重型货车投保情况后,要求甲财产保险公司退保,自己到另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另行投保。张某与甲财产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退保,某运输公司对甲财产保险公司不同意退保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实际车主投保,登记车主要求退保,谁合法?

重型运输货车

张某与某运输公司,谁的行为合法?

1、交强险的法律规定。

《交强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中的所有人,是指依法对机动车享有所有权的主体,即依法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机动车自然人和法人。本条中的管理人,是指所有人以外实际管理机动车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具体是指虽不享有机动车所有权,但依法或依约定实际占有机动车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按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车辆实际管理人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本案中,张某是重型货车的实际管理人,按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张某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因此,在交强险上,张某是合法的投保主体,某运输公司主张撤销张某投保交强险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2、商业险投保人法律规定。

按《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按该条规定,投保人在法律上对投保的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为合法的投保人。本案中,张某是重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对重型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张某为重型车辆投保商业险,符合法律规定。

3、某运输公司认为其为重型货车的登记所有人,要求保险公司退保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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