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股市成爲圈錢工具,應該對大小非解禁減持上點「緊箍咒」

之前我發佈一項調查,題為《

如果讓你來制定一項政策,如何讓A股雄起?》,網友們都很積極,表達了各自的願望,其中一條就是針對於大小非解禁減持的,對目前A股的相關規定都有些看法,很多網友的看法看似激進,但是還是有些道理的,比如將鎖定期延長至10年,不準原始股在二級市場流通等,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其實,無論如何規定,只要保障公平,就可以了,即對原始股東公平,也對二級市場投資者公平

企業發展需要錢,因此IPO融資來促進企業發展,這無可厚非,相反,還好處多多,企業獲得了資金得以發展,投資者獲得了更多的投資標的。如果單以這些融資額來說,還是可以接受的,一家企業上市,融資額一般佔公司總市值的比例較少,比如寧德時代,募資53.52億元,而估值卻高達530億,這意味著大小非解禁後,實際將從A股抽取530億(不考慮股價變動),這就很可怕了。

有網友提出將限售期改為10年,是不是有些道理呀,經過了10年的洗禮,該公司是騾子是馬,終究會得到市場的檢驗,如果真的是好的公司,10年後你減持我想也不會有人說什麼,如果不是好的公司,我想市場會用真金白銀告訴你你的股價值多少錢。

雖然對原始股東有些不公,還是有些道理的。

其實還有一種方法,我覺的更為合理,那就是借鑑美股的經驗,給大小非解禁減持上點“緊箍咒”。美股減持的特點是:減持規矩多,違規成本高。

創始人拼死拼活的創辦企業,壓上全部身家,持有的原始股在IPO時獲得高溢價,我們認為很合理。股民在IPO是拿出了真金白銀來支持你發展,那麼你就應該給予股民以回報,而不是在解禁後割韭菜,因此對減持進行嚴格規定很有必要。

先看看美股在減持方面的規定:美國在類似大股東減持的問題上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法律法規,其中最著名的就是1933年頒佈的《144號條例》。《144號條例》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5%的大股東、公司高管、董事等關聯方以及從關聯方獲取證券者的減持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要求上述人士在賣出限制性證券時必須遵守慢走(分步驟)和披露程序。如果從公司關聯方獲得了限制性證券,並想向公眾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權的證券,就需要同時符合五個條件:首先,賣出前必須持有這些限制性證券一年;第二,在拋售前必須公佈證券發行方的最新信息。這就意味著發行方必須編寫定期財務報表,進行提前報備。售出報表提交後,申報的交易數量應在3個交易月內完成,如未完成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售出修改通知並終止出售。再次出售並達到上述數量要求時須重新提交股票售出報表。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人、持股10%以上的大股東、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依據證券法R-405規則的司法解釋被認定者,其持有的非公開募集股註冊登記後在公開市場出售時,無論是否達到上述數量要求,必須在任何時候永久性履行事先提出股票售出報表的義務。第三,一年鎖定期滿後,每3個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數額不能超過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或四周內平均周交易量(美國三大交易所交易)的較大者。對於櫃檯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場外市場和粉單市場交易的只能按1%的數額出售。SEC總量管制的做法相當於給高管減持再添加了一道“緊箍咒”。第四,此類出售必須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規的交易行為。不能做廣告,經紀人不能收取高於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輸送。最後,SEC特別突出對高級管理層、董事等內部交易的監管,要求此類人員每三個月的總交易額大於5萬美元或交易量大於5000股,須向SEC提交書面申請。

總結一下:1,減持前必須報備,2,減持必須一點一點的減持,不能短期減持過多的股份。

其中對每3個月內減持的數量的規定真真是極好的,對市場的衝擊較小。

完善的制度才是保障公平的關鍵。在這方面恐怕管理層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什麼時候A股能像美股一樣能有10年的牛市,也就說明我們的制度相對完善了。

就目前而已,如果某隻股票解禁數量過多,無論大股東有沒有減持,股價大部分都會有不同程度的下跌,我們最好都避開一段時間為好。

你認為哪個更合理 (多選)
0
0%
10年內不能減持
0
0%
公告後每3個月減持量不能超過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或四周內平均周交易量的較大者
0
0%
原始股只能獲得分紅,而不能將股份變現
0
0%
減持與分紅掛鉤
0
0%
有業績承諾,達不到不得減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