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购房发生争议,房产如何分割?

“假离婚”购房发生争议,房产如何分割?

一、引言

随着限购政策的推动,越来越多的夫妻实行假离婚,以达到另行购置房产或享受低首付的目的。实践中,也常常会出现假离婚变真离婚的闹剧,从而导致双方因为财产的分割而对簿公堂。此种情况下,若夫妻双方离婚,新购买房产以及原婚内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请看下述案例。

二、基本案情

(一)审理法院及案号

二审案号:(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752号

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容某,女,汉族。

(三)案情简介

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 2012年5月9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产702房归容某所有,并已完成产权变更手续。但双方离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在该房屋内。2012年6月15日,刘某购买807房房产,购房款为双方共同支付,登记在刘某名下。2012年12月20日双方复婚,并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702房归刘某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807房归刘某所有。容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明确表示807房归刘某所有,只要求刘某返还首期款及还贷金额。

三、裁判结果

(节选关于两套房产的判项)

一审判决如下:

……

三、深圳市南山区×××702房为原告容某所有;

四、深圳市南山区×××A区12栋B座807房为被告刘某个人所有,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容某183802.5元;

……

二审判决如下:

……

二、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第四、七、八项;

……

四、深圳市南山区×××A区12栋B座807房为上诉人刘某个人所有,该房产剩余银行按揭贷款由上诉人刘某个人负担;

……

四、法院观点

(节选关于两套房产的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上述×××A区12栋B座807房,法院认为,该房虽系原告容某、被告刘某在2012年12月20日复婚前被告刘某个人名义购买,但经上述查明,原告容某、被告刘某自2012年5月9日离婚后至2013年1月仍然一直共同居住生活在×××702房,被告刘某也予以承认且双方亲戚朋友也知晓原告容某、被告刘某一直是夫妻关系,原告容某也因为被告刘某购买×××A区12栋B座807房而支付过首付款147210元及每月7318.50元的5个月(自2012年7月至11月)月按揭款36592.5元给被告刘某,应当认定属于原告容某、被告刘某同居期间所购得并共同支付按揭款的共同共有财产,本应依法对半分割。

但由于原告容某自认该房为被告刘某所有,只主张要求被告刘某返还已支付的部分首付款147210元及5个月按揭款36592.5元,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即确认该房为被告刘某个人所有,但被告刘某须返还原告容某包括首付款及已支付的按揭款共计183802.5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上诉人刘某主张深圳市南山区×××702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和被上诉人容某在2012年4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前述房产归被上诉人容某所有,并据此办理离婚以及房产过户手续,该房产应为被上诉人容某个人财产。双方复婚后又签订《协议书》,约定前述房产以及深圳市南山区×××A区12栋B座807房均归上诉人刘某所有,应视为上诉人刘某和被上诉人容某均认可该两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确认双方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该两套房产。至于该两套房产应如何分割的问题,上诉人刘某主张应依据《协议书》之约定取得该两套房产所有权,对此,本院认为,该协议书中虽未明确提及“离婚”字眼,但从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就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财产以及债务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其实质仍在于以离婚为条件进行的关于财产在内的分割方案,而非双方达成的对婚内共同财产债务归属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该财产分割协议并未生效,应由法院依法判决。因此,上诉人刘某主张依据《协议书》的约定取得深圳市南山区×××702房,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律师提示

从该案中可以获得如下几点启示:

1、“假离婚”有风险,以购房为目的而办理离婚的,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条款可能不会被认可,即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时,法官未必会这么判(不过实践中也有认可的案例);此外,“假离婚”后另行购买的房产一般会结合出资证据认定为同居期间共有财产而进行分割。

2、在可以主张为共有房产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仅主张返还购房款,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官不会主动对房产进行分割,因此,如何提出合理的请求十分重要;

3、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财产约定协议时,务必注意只须单纯就财产做出约定,而不要在该份协议中约定孩子的问题、其他问题等等,否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该协议可能会被认为没有生效。因此,关于重大财产的约定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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