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購房發生爭議,房產如何分割?

“假離婚”購房發生爭議,房產如何分割?

一、引言

隨著限購政策的推動,越來越多的夫妻實行假離婚,以達到另行購置房產或享受低首付的目的。實踐中,也常常會出現假離婚變真離婚的鬧劇,從而導致雙方因為財產的分割而對簿公堂。此種情況下,若夫妻雙方離婚,新購買房產以及原婚內購買的房產如何分割?請看下述案例。

二、基本案情

(一)審理法院及案號

二審案號:(2013)深中法民終字第2752號

二審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男,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容某,女,漢族。

(三)案情簡介

2006年2月22日登記結婚, 2012年5月9日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並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共有房產702房歸容某所有,並已完成產權變更手續。但雙方離婚後一直共同生活在該房屋內。2012年6月15日,劉某購買807房房產,購房款為雙方共同支付,登記在劉某名下。2012年12月20日雙方復婚,並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702房歸劉某所有(但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807房歸劉某所有。容某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共同財產,明確表示807房歸劉某所有,只要求劉某返還首期款及還貸金額。

三、裁判結果

(節選關於兩套房產的判項)

一審判決如下:

……

三、深圳市南山區×××702房為原告容某所有;

四、深圳市南山區×××A區12棟B座807房為被告劉某個人所有,被告劉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原告容某183802.5元;

……

二審判決如下:

……

二、撤銷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37號民事判決第四、七、八項;

……

四、深圳市南山區×××A區12棟B座807房為上訴人劉某個人所有,該房產剩餘銀行按揭貸款由上訴人劉某個人負擔;

……

四、法院觀點

(節選關於兩套房產的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關於上述×××A區12棟B座807房,法院認為,該房雖系原告容某、被告劉某在2012年12月20日復婚前被告劉某個人名義購買,但經上述查明,原告容某、被告劉某自2012年5月9日離婚後至2013年1月仍然一直共同居住生活在×××702房,被告劉某也予以承認且雙方親戚朋友也知曉原告容某、被告劉某一直是夫妻關係,原告容某也因為被告劉某購買×××A區12棟B座807房而支付過首付款147210元及每月7318.50元的5個月(自2012年7月至11月)月按揭款36592.5元給被告劉某,應當認定屬於原告容某、被告劉某同居期間所購得並共同支付按揭款的共同共有財產,本應依法對半分割。

但由於原告容某自認該房為被告劉某所有,只主張要求被告劉某返還已支付的部分首付款147210元及5個月按揭款36592.5元,法院依法應當予以支持,即確認該房為被告劉某個人所有,但被告劉某須返還原告容某包括首付款及已支付的按揭款共計183802.5元。

二審法院認為:關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如何認定的問題。上訴人劉某主張深圳市南山區×××702房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此,本院認為,上訴人劉某和被上訴人容某在2012年4月1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前述房產歸被上訴人容某所有,並據此辦理離婚以及房產過戶手續,該房產應為被上訴人容某個人財產。雙方復婚後又簽訂《協議書》,約定前述房產以及深圳市南山區×××A區12棟B座807房均歸上訴人劉某所有,應視為上訴人劉某和被上訴人容某均認可該兩處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本院確認雙方應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該兩套房產。至於該兩套房產應如何分割的問題,上訴人劉某主張應依據《協議書》之約定取得該兩套房產所有權,對此,本院認為,該協議書中雖未明確提及“離婚”字眼,但從協議的內容來看,雙方就子女的撫養權、探視權、財產以及債務均進行了明確約定,其實質仍在於以離婚為條件進行的關於財產在內的分割方案,而非雙方達成的對婚內共同財產債務歸屬的約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之規定,該財產分割協議並未生效,應由法院依法判決。因此,上訴人劉某主張依據《協議書》的約定取得深圳市南山區×××702房,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律師提示

從該案中可以獲得如下幾點啟示:

1、“假離婚”有風險,以購房為目的而辦理離婚的,離婚協議有關財產分割條款可能不會被認可,即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時,法官未必會這麼判(不過實踐中也有認可的案例);此外,“假離婚”後另行購買的房產一般會結合出資證據認定為同居期間共有財產而進行分割。

2、在可以主張為共有房產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僅主張返還購房款,那麼根據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的原則,法官不會主動對房產進行分割,因此,如何提出合理的請求十分重要;

3、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署財產約定協議時,務必注意只須單純就財產做出約定,而不要在該份協議中約定孩子的問題、其他問題等等,否則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之規定,該協議可能會被認為沒有生效。因此,關於重大財產的約定建議委託專業律師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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