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識:利用網際網路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1 被告人林某某通過網約車猥褻兒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7日14時許,被告人林某某駕駛小型轎車通過滴滴軟件平臺接單,將獨自一人坐車的被害人江某某(9歲)由某公交車站附近送往某小區。當車行至某中學側門附近時,林某某為滿足性慾,停車後露出下體欲讓坐於副駕駛座的江某某撫摸,遭到拒絕後,又強行對江某某進行猥褻。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林某某猥褻兒童,依法應從重處罰。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林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網約車因便捷實用,使用人數較多,發展勢頭迅猛,但網約車監管漏洞引發的社會問題也逐漸暴露,網約車司機毆打、殺害乘客等新聞時常見諸報端。本案被害人母親因臨時有事,通過手機平臺預約打車後,被害人在獨自乘坐網約車過程中遭到司機猥褻。本案警示:家長要充分認識到未成年人自我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較弱這一特點,在無法親自陪伴時,應儘量為未成年人選擇公交車等規範交通工具以保證安全。網約車平臺及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管,提高車內安全監控技術水平,提高駕駛員入行門檻,加大身份識別力度,保障乘車安全。

案例2 施某通過裸貸敲詐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30日,被害人陳某(17歲,在校學生)通過QQ交流平臺聯繫到被告人施某進行貸款。根據施某要求,陳某提供了裸照及聯繫方式,但施某並未貸款給陳某,而是以公開裸照信息威脅陳某,勒索人民幣1000元,陳某一直未付款。施某進一步威脅陳某父母並索要人民幣3000元,陳某家人未付款而向公安機關報案。因施某的敲詐行為,陳某害怕親朋好友收到其裸照信息,故而休學在家,學習生活及心理健康遭受嚴重影響。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施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施某敲詐勒索未成年人,可從重處罰。施某在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於犯罪未遂,結合其被抓獲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判決施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2000元。

(三)典型意義

“裸貸”是非法分子借用互聯網金融和社交工具為平臺和幌子,以讓貸款人拍攝“裸照”作“擔保”,非法發放高息貸款的行為。因“裸貸”被詐騙、被敲詐勒索的,時有發生。“裸貸”就像一個大坑,一旦陷入,後果不堪設想,有人失去尊嚴,有人被迫出賣肉體,有人甚至失去生命。本案警示: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應當理性消費,如有債務危機,應當及時和家長溝通或者通過合法途徑解決,不能自作主張進行網絡貸款。以“裸”換“貸”,既有違公序良俗,也容易讓自己淪為嚴重違法犯罪的受害者。對於已經“裸貸”的,如果遇到以公開自己裸照進行要挾的行為,一定要及時報警,尋求法律保護。

案例3 被告人龐某某等人約網友見面強姦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被告人龐某甲(15歲)與被告人龐某乙(18歲)、周某甲(18歲)、周某乙(15歲)、黃某某(15歲)在旅社房間住宿期間,龐某甲提議並經過同意後,通過QQ聯繫其在互聯網上認識的被害人李某(女,13歲,在校學生)到旅社房間。李某到達後隨即被龐某甲、龐某乙、周某甲、周某乙、黃某某在房間內強行姦淫。另以相同方式,龐某甲、龐某乙還曾共同強姦李某1次,其中龐某乙強姦未遂;龐某甲還曾單獨強姦李某1次。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龐某甲單獨或分別夥同被告人龐某乙、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周某乙、被告人黃某某以暴力、威脅手段在對同一幼女實施姦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龐某甲、龐某乙、周某甲、周某乙、黃某某,姦淫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龐某甲多次強姦未成年人,依法應從重處罰。龐某甲、周某乙、黃某某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周某乙能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黃某某被抓獲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龐某乙、周某甲、周某乙、黃某某能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獲得被告人諒解,依法對龐某甲、龐某乙、周某甲從輕處罰,對周某乙、黃某某減輕處罰。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龐某甲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判決被告人龐某乙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決被告人周某甲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四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決被告人周某乙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利用網絡聊天邀約未成年女學生見面後發生的嚴重強姦犯罪案件。隨著網絡科技應用普及,網絡交友的便捷、新鮮感使得許多青少年頻繁在網絡上通過聊天軟件交友,又從網上聊天走到現實見面交往。但是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對陌生人防範意識不高,尤其是未成年女性隻身與網友見面存在諸多人身安全風險。本案被告人就是在網上邀約一名幼女見面後,與同案被告人對該幼女實施了多人輪姦犯罪行為。雖然被告人已被繩之以法,但已對被害人造成了無法彌補的身心傷害。本案警示:未成年人不宜使用互聯網社交網絡平臺與陌生人交友,切莫單獨與網友見面;在遭受侵害後,應立即告知家人並報警,不能因害怕而隱瞞,更不能因恐懼或欺騙再次與網友見面。家庭和學校應加強對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和德育教育,尤其要提高未成年女學生的人身安全保護意識;及時瞭解子女網上交友情況。旅店應履行安全管理義務,加強對入住人員審查,尤其要對未與家長同行的未成年人或數名青少年集體開房情況予以警惕,防止違法犯罪情況發生。

案例4 楊某某假借迷信強姦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楊某某利用網絡通過QQ聊天工具,分別以“張某甲”“張某乙”“陳某”及“算命先生”身份與被害人劉某某(14歲)、王某某(13歲)、沈某某(15歲)聊天,並以“算命先生”名義謊稱被害人如想和“張某甲”等人生活幸福,必須先與“算命先生”發生性關係方可破解。楊某某以上述手段多次誘騙三名被害人在賓館與其發生性關係。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利用迷信、威脅等手段強行與被害婦女(幼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楊某某姦淫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強姦多名未成年人,依法應從重處罰。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通過互聯網交友誘騙、威脅少女實施性侵害的嚴重犯罪案件。三名被害人均是未成年人,其中一名為幼女。被告人通過一人分飾不同角色,利用未成年人年少、幼稚、膽小的弱勢,採用迷信、威脅等手段發生性關係,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警示:互聯網具有虛擬性,使用者可以不具有真實身份,用不同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與人交往,具有較強欺騙性,未成年人不宜使用互聯網社交平臺與陌生人交友,以免上當受騙。家長和學校要對未成年人加強性知識、性侵害防衛教育,及時瞭解子女網上交友情況。

案例5 喬某某以視頻裸聊方式猥褻兒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喬某某為滿足其不良心理需要,於2014年3月至8月間,在自住房電腦上,通過登錄QQ添加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為其好友,並冒充生理老師以視頻教學為名,先後誘騙多名幼女與其視頻裸聊。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喬某某以刺激或滿足其性慾為目的,用視頻裸聊方式對多名不滿十二週歲的兒童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喬某某猥褻多名兒童,依法應從重處罰。喬某某被抓獲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喬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三)典型意義

被告人喬某某為了滿足自身性慾,採用欺騙手段通過網絡視頻引誘女童脫光衣服進行裸聊,對兒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利益造成侵害。這種非直接接觸的裸聊行為屬於猥褻行為。在互聯網時代,不法分子運用網絡技術實施傳統意義上的犯罪,手段更為隱蔽,危害範圍更為廣泛。本案警示:未成年人,特別是兒童,不宜單獨使用互聯網,不宜使用互聯網社交平臺與陌生人交流,更不能與陌生人視頻聊天。未成年人心智發育不完整,識別判斷能力差,家長應該控制未成年人使用電子產品和互聯網,尤其要關注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社交平臺與陌生人交流;要告知未成年人,無論何種理由,都不能在他人面前或視頻下脫去衣服,遇到這種情況應該立即告知父母,中斷聯繫。

案例6 葉某甲通過網絡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葉某甲(16歲,在校學生)與社會閒散人員交友,社會閒散人員詢問葉某甲是否有朋友需要毒品,若有需求可以找其購買,並可以獲得好處費。2017年1月至2月期間,葉某乙(15歲,在校學生)因朋友要吸毒請求葉某甲幫忙購買毒品,後通過QQ聯繫與葉某甲商定毒品交易地點、價格、數量。雙方先後三次合計以800元價格交易共約1克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甲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予以販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葉某甲向在校未成年學生販賣毒品,應從重處罰;葉某甲犯罪時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被抓獲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葉某甲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與在校學生之間通過互聯網聯繫後販賣毒品案件。隨著信息網絡的普及,網絡毒品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勢,利用網絡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更具社會危害性。吸毒販毒易滋生如賣淫、盜竊、搶劫等其他犯罪行為,涉毒人員也是艾滋病的高危人群。當前,毒品犯罪已由社會進入校園、進入未成年人生活領域,要引起各界高度重視。本案警示:未成年人要正確交友,避免與不良社會閒散人員交往;要深刻認識毒品的危害性,避免被他人引誘沾染惡習。家長要認真履行監護責任,幫助子女禁絕接觸毒品的可能性;要經常與子女溝通,及時瞭解子女生活、學習、交友情況,避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7 被告人劉某某提供虛假網絡技術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份,被告人劉某某在互聯網發佈傳授入侵他人電腦技術、教做外掛及教他人用代碼開通永久會員等虛假信息,以招收學員騙取費用。被害人張某某(10歲,在校學生)瀏覽該信息後,通過QQ與劉某某取得聯繫,並用其父手機通過“支付寶”向劉某某付費,欲學習網絡遊戲技術,劉某某謊稱可以向張某某提供遊戲源代碼以幫其在網絡遊戲中獲益。而後,劉某某通過互聯網多次向張某某出售與其宣揚不符或不能使用的“網遊外掛”及配套使用的“模塊”,騙取張某某付款共計人民幣133079.6元。案發後,劉某某親屬向張某某親屬退賠全部經濟損失,張某某對劉某某表示諒解。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發佈虛假信息多次騙取他人現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劉某某利用互聯網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可酌情從嚴懲處。劉某某被抓獲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親屬代其退賠全部經濟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000元。

(三)典型意義

隨著我國互聯網的迅猛發展,網民規模越來越大,網絡用戶呈低齡化的特點。青少年由於缺乏獨立經濟能力,又有一定消費需求,加上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對虛擬網絡交易風險缺乏防範意識,很容易成為網絡詐騙分子的“囊中之物”。本案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未成年、社會經驗不足,加之被害人家長對孩子日常生活交易常識缺乏教育、引導和監督,輕易利用互聯網騙取張某某13萬餘元。本案警示:家長要依法履行監護責任,對未成年人使用電子產品和互聯網的時間和內容等要進行引導、監督;要配合電子產品有關功能,及時瞭解子女用網安全;對孩子可能接觸到的大額財物要嚴加管理,避免陷入網絡詐騙。

案例8 江某某網上虛假銷售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某在互聯網上以虛假出售二手手機的方法實施詐騙,於2017年7月11日騙取被害人李某甲(在校學生)人民幣4000元,於同月20日至22日騙取被害人李某乙(16歲,在校學生)人民幣900元。江某某的親屬代其退繳贓款人民幣4900元。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發佈虛假信息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江某某利用互聯網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可酌情從嚴懲處。江某某被抓獲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賠全部經濟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江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利用互聯網通過詐騙方式侵害學生合法權益案件。當下,互聯網蓬勃發展,學生們廣泛運用,但學生的甄別能力不強,自我保護意識薄弱,上當受騙幾率較高。本案警示:未成年人在互聯網上購物要提高警惕,事先要經父母同意,不得擅自而為。家長要教育子女網上交易的風險,並及時瞭解子女需求,幫助子女完成網上交易活動。網絡電商管理平臺應加強對商戶資質和日常資信審查,減少、避免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案例9 王某以招收童星欺騙猥褻兒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6月間,被告人王某利用網上QQ聊天軟件,以某公司招收童星需視頻考核為名,先後誘騙被害人趙某某(女,10歲)、錢某某(女,12歲)、李某某(女,12歲)與其視頻裸聊。

(二)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視頻裸聊方式猥褻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王某猥褻兒童,依法應從重處罰。王某被抓獲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

(三)典型意義

網絡色情信息的高強度刺激可能使青少年沉溺其中,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被告人審判時年僅20歲,在玩遊戲時被當成女性,收到私聊和廣告要求其裸聊和做動作,瞭解了這種方法之後,由於正值青春期,也想嘗試一下,於是編造傳媒公司名字,以招收童星考核身材為名,要求幼女與其裸聊,尋求刺激。本案被害人都是幼女,對於不良信息的辨別力差,缺乏基本性知識,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沒有清晰認識,希望成為童星因此被利用。在這個過程中,父母的監管是缺失的,孩子的網絡行為沒有受到干預和引導,對他們接受的網絡信息缺乏甄選。本案警示:家長對孩子使用電子產品和互聯網行為不能不管不問,要幫助子女識別色情、暴力、毒品信息,否則極有可能使孩子受到網絡色情、暴力、毒品的侵害;要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自我保護和風險防範教育。互聯網監管部門,應該加強淨化網絡環境治理,設置瀏覽級別限制,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絡,促進其健康成長。

案例10 付某某訴某網絡公司、某教育中心名譽權、隱私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結果

(三)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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