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零貳零30610103
先說結論:
1、不清楚股權結構設計的邏輯,100%都可能有危險
2、合理設計股權結構,合理利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1%都沒危險。
正文開始,上面的都是廢話,說來裝逼的。
先分析前置條件:公司股東構成。
全部都是自然人股東、自然人股東+投資人(公司)。
再分析根本問題:有危險是指什麼?公司發展受阻還是創始人控制權丟失?
結合股權比例分配的邏輯:創始人、資金注入、核心團隊、上下游渠道、核心技術等。
一、全部都是自然人股東
3人及3人以內:創始人需要佔大股(51%以上),A>B+C。避免小股東聯合起來架空大股東,侵害公司利益。
3人以上:創始人仍需佔大股,但應遵循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