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你解惑|员工休完产假后,还能享受当年年休假吗?

为你解惑|员工休完产假后,还能享受当年年休假吗?

产假和年休假都属于法律明确规定职工享有的休假权,休完产假后能否再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成为很多女性关心的问题。那么产假和年休假是否冲突,二者是否可以兼得?

案情回放

王女士是某公司的会计,于2015年7月进入该公司工作,2018年1月生育,开始休产假。2018年4月,王女士休满了128天产假。产假结束时,王女士向公司提出,希望将2018年度的5天年休假与产假合并休完。

公司认为,王女士已经休了128天的产假,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何况,公司业务繁忙,急需王女士返岗工作。

那么,王女士休过产假,还能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吗?

为你解惑|员工休完产假后,还能享受当年年休假吗?

法律评析

1、连续工作满一年,可享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劳动者,根据其累计工龄享受的一定时间的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休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可见,产假是针对生育女职工的一种特别规定,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而年休假是针对所有职工的一种普遍规定,是一种普通的权利。对女职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规定权利而丧失普通权利。这也就是说,女职工休了产假后,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年休假的休假安排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也就是说对于年休假时间点的选择权归属问题,应当根据情况确定。如果是当年假期当年安排,用人单位有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时间点的决定权;如果是当年假期下个年度安排,就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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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结论

本案中,王女士虽然在2018年度休了128天的产假,但是其仍然有权享受2018年度的年休假。至于2018年度的年休假假期能否与产假连续休的问题,公司可以不同意王女士与产假合并休的要求,但是2018年度要作出休假安排,否则会产生300%的工资。

法外延伸

产假除法定98天外,浙江省给予奖励假期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98 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 30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15 天;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42 天。

供稿:李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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