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如落实好各方法律职责

2018年3月30日,孝感市高新区的初二女生小静(化名),放学后回到自家楼下按电梯时,被躲藏在楼道里的小学同学黄某持刀挟持至4楼一间未装修的空房内。根据小静的讲诉以及警方查证,她17时43分进入楼道,按下电梯后,对面的楼梯间里,突然冲出来一个持刀男孩黄某。黄某曾是小静的小学同班同学,现在也在同一所中学读初二。黄某持刀将小静挟持,之后通过楼梯上到4楼一间未装修的房内,用刀将小静刺伤。因为没有抢到钱,黄某持刀逼迫小静脱掉衣服搜身……

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如落实好各方法律职责

趁着黄某到隔壁房间的机会,小静从房间窗户跳到3楼平台上,躲藏了起来,十几分钟后,小静被人发现。小静在3楼平台上被发现时,全身赤裸,脖子、手臂和腿上都有伤口。医院检查报告显示,小静入院诊断时全身多处刀伤,颈胸部刀刺伤、皮下气肿,纵膈气肿、积血,双大腿刀刺伤。

近年来,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增多,但是,由于我国有未成年人不到14周岁将不承担刑责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故意杀人,也不会负刑事责任。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予以撤销。

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如落实好各方法律职责

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单位。2017年6月,该庭发布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统计, 截至2017年6月,该庭共受理涉未成年人刑事一审案件72件、二审案件173件,判处未成年罪犯234人;减刑假释案件1631件。从犯罪年龄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占14.96%。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财产型犯罪和性侵犯罪三大类型。这份白皮书同样提出,“根据8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看,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宽严有度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具体表现在,在家庭和学校教育中,没有对孩子的规则教育和法制教育,一些家庭对“熊孩子”的破坏行为,不进行及时矫正,而是百般呵护,还把伤害他人的行为视为“恶作剧”。而对于违反校规、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学校最多仅仅是批评教育,没有跟进的矫正、惩罚措施。发达国家虽然对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却有完整、系统的社区矫正系统,对于有行为偏差的学生,将由学校、家庭、社区共同进行矫正,比如必须在社工的监督之下,完成多少小时的社区劳动,还有专门的心理咨询专家进行心理辅导等等。

如此恶劣的案件是否只能一撤了之呢?公安机关对于此类案件,不能一撤了之,必须加强未成年受害人的救助,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要评估收容教养的“必要”性、责令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等损失,给受害人提供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和结案报告,以供受害人掌握情况和作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

总之,未成年人的任何问题我们应关注的点应在于“成长”,而不是“惩罚”。诚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最省事的方法,直接采用物理手段,使其短期内犯罪不能,但这与现代的国家是最大的监护人理念相悖,并且这种简单粗暴的立法并不是万能药,我们更不能饮鸩止渴。我们应关注的是少年健康成长的“需求”,而不是根据其“危害社会行为”予以惩罚,就是不把“犯罪”当犯罪行为看,而认为是“罪错”,而且认为这种“错”不仅仅是孩子的错,也是社会之错、学校之错、国家之错,刑法此时不是补位而是越位,我们应当通过各部门的无缝连接,将罪错少年的帮教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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