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下「社會保險代理服務」何去何從?(1)

新政下“社會保險代理服務”何去何從?(1)

自2018年3月《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公佈後,由於社會保險費統一由稅務部門徵收的新政策,引發社會熱議:企業多在討論不能再“少繳納社保”的問題;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多在討論“社會保險代理服務”是否還能做下去?

最近,看到了不少有關不能少繳納社保的警示文章,給我們不少思考和啟示。而針對“社會保險代理服務”的文章很少,多在群裡討論和部分專家的課程中提及,較少系統性的文章,是否是“社會保險代理服務”現在進入的一個“敏感期”或“政策困惑期”,是不是專家們不好寫或不敢寫?

上世紀九十年代,在政府下屬職業介紹中心工作時,就開始涉及代理下崗失業和流動就業人員的社保服務,後來到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也有社會保險代理服務,根據自己的實踐和思考,一直認為“社會保險代理服務”為中國改革開放、國有企業改制、市場化勞動用工、員工勞動權益保護和流動就業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現在有的地方對社會保險代理服務全面否定,個人認為這種做法過於簡單,應全面、深入研究“社會保險代理服務”的發展成因、瞭解社會保險服務對中國改革開放、市場經濟建設中起到的作用和實現的價值,正確評估“社會保險代理服務”作為人力資源服務中的一個重要服務產品,給予它更加清晰的政策。

在新政策環境下,梳理和重新制訂“社會保險代理服務”法規和政策,讓“社會保險代理服務”這一成熟的人力資源服務產品服務更多企業、更好服務勞動者甚至於個人,提升“社會保險代理服務”的價值。

最近,自己花了不少時間去整理有關法規和政策、思考社會保險代理服務的問題,初步列出了六個方面的問題。並分成六篇文章寫出下列有關問題:一是社保代理服務的產生及演變;二是社保代理服務解決什麼問題?三是社保代理的政策及困惑;四是社保代理服務的“上合組織——互為代理”,還有活路嗎?五是社保代理服務的政策何時是否能夠更加清晰?六是新規下社會保險服務的出路?

因為政策水平有限、資料不全面,如果不足和錯誤敬請指正。

一、社會保險代理服務的產生及演變

社保代理服務產生於上世紀90年代,主要是為幫助國企改革中下崗失業、自謀職業和流動就業人員開展的相關勞動保障或人才服務。由單位或個人委託服務兩種形式。

2002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第十六條規定要求“在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中,要實行求職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培訓申請、鑑定申報、檔案管理、社會保險關係接續“一站式”就業服務。”

當時,各地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基本解決了當地下崗失業人員的社保代理服務。進入本世紀初,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本世紀初,由於中國改革開放、經濟快速發展,企業跨區域發展加快。由於企業異地發展初期沒有設立分支機構、沒有專門的人事幹部,或因為各地社會保險政策不一、手續複雜等原因,企業又希望在屬地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保障員工權益和利益最大化,開始出現了整體委託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全國社會保險代理服務,如IBM中國公司,從代表處轉為獨立公司後,將社保代理服務全部委託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承辦,最多涉及全國2萬多人。

因為各地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沒有全國分支或連鎖機構,在接受企業跨區域社會保險代理服務中,遇到機制的瓶頸和服務能力的不足問題。

為了更好服務全國化發展的企業,在本世紀初,以北京外企、上海外服、中智、上海人才有限公司、各省市涉外服務等較大規模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開展了“一地簽約、全國服務”互為代理服務模式。

這一服務方式至今在全國廣泛開展,全國應該有幾百萬人的服務規模。

至今,在解決流動人員就業和企業異地用工的社會保險繳納問題中,主要以下有五種服務方式:

第一方式使用“勞務派遣服務外包”,企業使用“勞務派遣”的方式,在異地使用的異地員工與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就業地繳納社會保險,從社會保險法規和政策上看,這種方式沒有問題。但勞務派遣又面臨兩個問題,一是“勞務派遣比例不能超過10%的問題,二是員工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問題,企業管理上增加的困難。

第二種方式是人力資源服務外包。企業把異地的工作全部外包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解決了異地用工和社會保險的問題。這種方式近幾年逐步增加,一是因為受勞務派遣比例限制,二是企業可更加將更多的工作交給人力資源服務承擔,如營銷服務外包等。

前面兩種不屬於社會保險代理服務,是解決企業異地用工和繳納社會保險的辦法。下面三種是代理服務方式。

第三種方式是企業在異地開設好社會保險賬戶,交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或管理, 這種代理服務方式,保證了員工勞動關係與社會保險關係一致,至今應該不存在法規和政策的限制問題,沒有什麼異議,應該是最好的一種方式。

第四種方式是企業將自己的員工委託給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代理,企業的員工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社保賬戶中繳納社會保險,主要是因為企業在異地沒有分支機構,或有分支機構,但因為人太少,不想開設社會保險賬戶。現在這種方式可能存在較大的問題。

第五種方式是,原由企業委託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社會代理的員工,因為生育、轉換工作或個人休息等原因,需要暫停一段時間就業,又需要延續社會保險的,因為不是本地戶籍人口,不能到社會保險機構的靈活就業窗口辦理個人社會保險,就委託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由於社會保險與生育、購房、買車等百姓生活掛鉤,非戶籍暫時歇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需要參保的人數越來越多,而政策又越來越不允許,導致這部分人的參保問題越來越突出。

(待續第二部分”社保代理服務解決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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