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自古有,現代特別多:小偷應如何防治才能減少?

提起小偷,現在不憎恨的,恐怕也只有其同行,和某些“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還未受過其害的人了。而我對於小偷卻是一向深惡痛絕的,因我畢業時好不容易攢了點錢剛買了一輛新自行車,還不到一星期竟在停車蓬裡被偷了,初涉社會,就遭遇小偷,記得當時還滿懷純潔思想的我怎麼也不相信車真的丟了,竟連續三天偷偷去車蓬看原來停車的位置,很希望是別人拿錯了又把車還回來,結果自然是失望。因而我對小偷的憎惡,可說是由來已久;前些年更是接連被偷了三輛電動車,儘管報了案,至今卻仍是石沉大海,毫無消息。所以,現在一提起小偷,我是既搖頭,又咬牙,卻又無可奈何。

小偷自古有,現代特別多:小偷應如何防治才能減少?

如今之所以又重提以上這些“沉痛”的舊事,主要是剛看了這樣一則《小偷被抓正面照貼小區門口 業主點贊路人說要不得》的新聞。這則新聞是新浪網2018年7月5日發佈的,抄一截原文如下:

“一個多月前,成都同和路一小區發生了多起盜竊案。不久後,警方抓住一名小偷。指認現場時,生氣的業主將小偷正面照片拍下,這張照片後來被打印出來,貼在小區門口。照片已在小區門口張貼了一個多月,配文‘等待你的是法律的懲罰’。對此,小區業主紛紛‘點贊’,稱能警示和威懾盜賊,但有路人發現後認為‘要不得’,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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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媒體也紛紛作了報道,但各自側重點均有所不同,如有的說“業主貼小偷正面照 小偷雖然可惡但做法欠妥”,有的說“業主貼小偷正面照:涉及侵犯人格權 有損當事人尊嚴”,還有的說“業主貼小偷正面照 路人:小偷也有肖像權”,等等。我不是律師,所以並不想在此為小偷作什麼維權辯護之類,至於被盜竊的業主對這樣的言論是何想法,我也懶得管。因我現在想的是:古代的人是怎麼對付小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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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在古代也叫竊賊、盜賊,最有名的應是春秋時期被稱為“盜亦有道”的盜蹠;而《水滸傳》中的鼓上蚤時遷,也是我們所熟知的盜賊人物。傳統文化中對俠義的盜賊歷來都是推崇的,如《史記·遊俠列傳》、唐代的《虯髯客傳》等,其中所說的俠客大多是仗義疏財、劫富濟貧的俠盜,因史書的記載,也使他們的英名千古流傳。如今被抓的“貼正面照”的小偷,有沒有像古代的俠盜一樣用偷來的錢“濟貧”或“做什麼好人好事”,我不得而知,但我想住在一個可以“發生多起盜竊案”的小區的人,大概也是那一類並不算很富裕的人吧。所以,我並沒有把此類小偷也列入史書所推崇的那種俠盜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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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對於這種非俠盜之流的小偷,古代無論當政者還是普通民眾其實也是深惡痛絕的。法家創始人李悝就曾明確提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也就是說“治盜”是當政者的首要政務。因而歷朝歷代對於小偷的懲罰也是從重處罰,判處死刑的比比皆是,最輕的也要杖打或刺字。最嚴苛的當屬秦朝,死刑、剁腳、割鼻。漢朝沿襲秦法,卻有所減輕,只是刺字,終身勞役,割須,但對盜牛馬者與秦相同,均施加死刑;而對無故入室、入車船或有盜竊嫌疑的,可立即格殺而無罪。到了唐朝則懲罰更輕,只以杖刑為主,最多勞役三年。而宋朝,贓物滿三匹以上,處死刑。元朝,是刺字,最重不超過三年。明朝,初犯在其右胳膊上刺“竊盜”,再犯,刺左胳膊;三犯者或偷竊的東西價值一百二十貫以上的,判處絞刑。清朝,照搬明律。

小偷自古有,現代特別多:小偷應如何防治才能減少?

從各朝代懲罰小偷的律法看,是越來越輕。到了現代,則更見其輕,不過是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方處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還有了“人格權”、“肖像權”之類的保護了。這種“日見其輕”的懲罰,結果就是小偷“日見其多”,雖然我沒有數過一頭牛有多少根毛,但用“多如牛毛”來形容應也不為過的。

那麼,應如何防治現今“多如牛毛”的小偷呢?真希望能有“智者”給予可行而有效的答案,這樣,我們就可讓小偷日見其少,而社會風氣則日見其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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