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自古有,现代特别多:小偷应如何防治才能减少?

提起小偷,现在不憎恨的,恐怕也只有其同行,和某些“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还未受过其害的人了。而我对于小偷却是一向深恶痛绝的,因我毕业时好不容易攒了点钱刚买了一辆新自行车,还不到一星期竟在停车蓬里被偷了,初涉社会,就遭遇小偷,记得当时还满怀纯洁思想的我怎么也不相信车真的丢了,竟连续三天偷偷去车蓬看原来停车的位置,很希望是别人拿错了又把车还回来,结果自然是失望。因而我对小偷的憎恶,可说是由来已久;前些年更是接连被偷了三辆电动车,尽管报了案,至今却仍是石沉大海,毫无消息。所以,现在一提起小偷,我是既摇头,又咬牙,却又无可奈何。

小偷自古有,现代特别多:小偷应如何防治才能减少?

如今之所以又重提以上这些“沉痛”的旧事,主要是刚看了这样一则《小偷被抓正面照贴小区门口 业主点赞路人说要不得》的新闻。这则新闻是新浪网2018年7月5日发布的,抄一截原文如下:

“一个多月前,成都同和路一小区发生了多起盗窃案。不久后,警方抓住一名小偷。指认现场时,生气的业主将小偷正面照片拍下,这张照片后来被打印出来,贴在小区门口。照片已在小区门口张贴了一个多月,配文‘等待你的是法律的惩罚’。对此,小区业主纷纷‘点赞’,称能警示和威慑盗贼,但有路人发现后认为‘要不得’,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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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媒体也纷纷作了报道,但各自侧重点均有所不同,如有的说“业主贴小偷正面照 小偷虽然可恶但做法欠妥”,有的说“业主贴小偷正面照:涉及侵犯人格权 有损当事人尊严”,还有的说“业主贴小偷正面照 路人:小偷也有肖像权”,等等。我不是律师,所以并不想在此为小偷作什么维权辩护之类,至于被盗窃的业主对这样的言论是何想法,我也懒得管。因我现在想的是:古代的人是怎么对付小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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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在古代也叫窃贼、盗贼,最有名的应是春秋时期被称为“盗亦有道”的盗跖;而《水浒传》中的鼓上蚤时迁,也是我们所熟知的盗贼人物。传统文化中对侠义的盗贼历来都是推崇的,如《史记·游侠列传》、唐代的《虬髯客传》等,其中所说的侠客大多是仗义疏财、劫富济贫的侠盗,因史书的记载,也使他们的英名千古流传。如今被抓的“贴正面照”的小偷,有没有像古代的侠盗一样用偷来的钱“济贫”或“做什么好人好事”,我不得而知,但我想住在一个可以“发生多起盗窃案”的小区的人,大概也是那一类并不算很富裕的人吧。所以,我并没有把此类小偷也列入史书所推崇的那种侠盗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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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这种非侠盗之流的小偷,古代无论当政者还是普通民众其实也是深恶痛绝的。法家创始人李悝就曾明确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也就是说“治盗”是当政者的首要政务。因而历朝历代对于小偷的惩罚也是从重处罚,判处死刑的比比皆是,最轻的也要杖打或刺字。最严苛的当属秦朝,死刑、剁脚、割鼻。汉朝沿袭秦法,却有所减轻,只是刺字,终身劳役,割须,但对盗牛马者与秦相同,均施加死刑;而对无故入室、入车船或有盗窃嫌疑的,可立即格杀而无罪。到了唐朝则惩罚更轻,只以杖刑为主,最多劳役三年。而宋朝,赃物满三匹以上,处死刑。元朝,是刺字,最重不超过三年。明朝,初犯在其右胳膊上刺“窃盗”,再犯,刺左胳膊;三犯者或偷窃的东西价值一百二十贯以上的,判处绞刑。清朝,照搬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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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朝代惩罚小偷的律法看,是越来越轻。到了现代,则更见其轻,不过是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方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还有了“人格权”、“肖像权”之类的保护了。这种“日见其轻”的惩罚,结果就是小偷“日见其多”,虽然我没有数过一头牛有多少根毛,但用“多如牛毛”来形容应也不为过的。

那么,应如何防治现今“多如牛毛”的小偷呢?真希望能有“智者”给予可行而有效的答案,这样,我们就可让小偷日见其少,而社会风气则日见其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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