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案例评析(四)

因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引发的

因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这类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 常年举家外出务工人员的承包地能否被收回引发的争议;
  • 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户主张继续承包第一轮承包期所承包的土地引发的纠纷;
  • 此前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被收回承包地后现在要求发还承包地引发的争议。

解决建议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2004年国办发文精神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和调整承包地,依法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确保农户能维持其最基本的生计保障。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颁行以前依据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发生的一些忽视农户基本生存权益轻易调整和收回承包土地的做法要结合具体情况依照现行政策法律予以修正,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有例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有例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三条规定:

  •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
  • 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四条规定:

  • 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

  • 因国家施行农业税减免、农业补贴等政策,承包方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有证据证明其已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 不属于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应返还承包地;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新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

案例评析

【案情】

90年代中期,农民赵某嫌种地收入太少便携带妻子弃耕撂荒南下深圳打工。2005年以来,中央落实一系列惠农政策,在外饱受漂泊之苦的赵某想回家继续经营承包地。但回村后,村委会以土地已经发包给同村黄某且一直由黄某在代交税费提留为由拒绝了赵某的要求。几经协商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赵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返还承包地。

【判决结果】

经过庭审,法院最后支持了赵某的诉求。

延伸问题

赵某能否要求黄某将承包收益赔偿给自己?

(根据前述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不会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Tips

我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进入收官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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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同志及工作者,当务之急要督促已完成镇村做好查漏补缺工作;重点对未完成或未颁证的镇村加强督导检查落实责任,督促其按照时间表倒排工期、倒逼任务、确保质量。各地可进村入户摸底进度和质量,实时开展通报约谈,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实现农村承包地“一张图”不缺不漏。

因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政治任务、是全省农民切身权益的头号大事、是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农业君给农民兄弟整理了土地确权问题的反映途径:

  • 广东“三农”热线:(020)12316
  • 广东省农业厅门户网站:http://www.gdagri.gov.cn/
  • 广东农业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dnywx

农业君特别提醒哦!农村土地确权情况问题反映要实事求是,严禁造谣诽谤,并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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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广东省农村产权改革办公室、广东省农村土地确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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