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清輝:有的證券案件判決幾乎讓人無法理解

有的法院對證券法律的司法解釋甚少,熟悉證券市場及證券法律法規的法官人才不夠多,導致司法監督的作用很難發揮,有的證券案件的判決幾乎讓人無法理解。

宋清輝:有的證券案件判決幾乎讓人無法理解

宋清輝

回顧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啟動期(1978—1992年),中國資本市場開始萌生;第二個階段是發展期(1993—1998年),這一段的標誌就是全國性資本市場開始形成並大力發展;第三個階段是規範期(1999—2007年),以中國首部對證券發行與交易行為提出規範的《證券法》的頒佈為標誌,中國資本市場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確確立,並隨著各項改革措施的推進得到長足的規範和發展。

《證券法》的出臺,確立了證券市場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的法律地位,成為中國證券市場法律體系建立過程中一個重大的里程碑事件,對中國證券市場穩定發展起到了規範和推動作用。然而在其出臺前夕,雖深圳、上海市場都有各自相應的規定,但一級市場信息披露等工作比較混亂,導致投資者利益得不到有利的保障。在證券法正式頒佈後,一方面杜絕了此類隱患,另外一方面則推動了市場規範化發展。

中國資本市場現階段下,法律體系建設仍待進一步完善。亟須借鑑成熟市場的成功經驗,完善中國證券法律體系。一是減少和消除“依文件治市”的非市場化現象,並進一步提高證券法律法規的透明度;二是促進證券立法的市場化和國際化進程,在證券立法中儘可能採用國際慣例;三是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司法監督作用,提高證券法律法規的透明度。例如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只有法院才有權判斷股東大會決議是否有效。但是因為法院對證券法律的司法解釋甚少,熟悉證券市場及證券法律法規的法官人才不夠多,導致司法監督的作用很難發揮,有的證券案件的判決幾乎讓人無法理解。這也是我國證券法律體系建設中面臨的最大挑戰。

作者為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著有《強國提速:一本書讀懂中國經濟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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