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買保險誤區欺騙了老媽20年,90%的人也同樣被騙

這一年裡,日常攀談中,大家都會不自然聊起保險。

這個買保險誤區欺騙了老媽20年,90%的人也同樣被騙

“父母年齡大了,想給他們買個保險。”

“孩子出生了,想為Ta買個保險。”

“看了《流感下的北京中年》,想給自己買個保險。”

“公司的女同事被查出**癌,花錢又受罪,幸虧買了保險有點補償。”

而所有的攀談最後都會以一句發問結束:你覺得買什麼保險合適?

買什麼保險合適,這個如果問我那有20年買保險經驗的老媽,她一定會拍著胸脯告訴你:

大公司的啊!最好是國企的,最有保障!

這個嚴重的誤區欺騙了老媽20年。

在這個理念下2015年老媽買了2012年的保險產品:保額低、保費高、現金價值低。

性價比真是低的可憐。

不禁有朋友問了:買金融產品不買國企的買哪的?這P2P說跑路就跑路,買了理財說銀行還可能破產,買保險不該買國企的麼?保險要持續幾十年,萬一公司發生什麼意外,我的錢去哪找?國企有國家保障啊,準沒錯!

以上話都沒錯!問題出在保險公司和保險產品的特殊性。

這個買保險誤區欺騙了老媽20年,90%的人也同樣被騙

《保險法》

針對保險,國家成立了專門的法律《保險法》來規範和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保險產品:你買的不僅是保障,更是一種法律權利義務關係。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關於【保險公司的解散】中明確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第九十條【保險公司的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九十二條【人壽保險業務的轉讓】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法律內容表明2點:

第一:保險公司破產不容易。

由於保險涉及到經濟穩定、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保險公司破產有個前置條件,就是必須經過國務院保監會同意。而經營人壽業務的保險公司,法律更是明確規定,沒有特殊情況(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不能解散。

第二:確定利益不受影響。

確定利益是指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利益,不包含保險合同中的不確定利益,例如分紅等。

即便發生最壞的情況,保險公司破產了,那您的確定利益也不受影響。

具體的處理辦法是:您的保單會轉讓給其他人壽保險公司;如果該破產公司保單無公司接手,國家會強制進入,指定保險公司接手,保障投保人利益。

事實上,從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尚未發生過一例保險公司破產案例。

性價比

這個買保險誤區欺騙了老媽20年,90%的人也同樣被騙

大公司/國企在某種視角下可能在償付能力上更強,發生破產可能性更低,但有國家法律保障,小公司也不必擔心。所以在我們選擇保險的時候應該更多的將目光放到產品本身。尤其要重視發給您的“小冊子”(保險合同),它上面的每句話都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它受到法律的約束,您的利益的保障主要來源於保險合同。

不是說不讓你買大公司、國企的保險產品,而是告訴你:買保險前,一定要貨比三家,尋找最適合自己、性價比最高的產品!

您買菜還要挑挑揀揀,貨比三家呢,更何況關係到您一生幸福的保障產品呢!

希望您買完保險後不回出現以下懷疑和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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