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強行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員工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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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HR老司機,盟主我來回答一波。


這個問題在職場中比較常見,也很容易引起糾紛。很多不懂勞動法的員工,遇到這樣的情況可能會選擇忍氣吞聲。事實上,關於用人單位調整員工工作崗位,法律也是有相關規定的。


首先,哪些調崗是合法的


對於調崗,首先要知道哪些調崗是合法的。比如,是的確不勝任工作公司安排調崗,還是公司故意以調崗逼迫員工離職。


1、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調崗


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進行調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2、依據法律規定調崗


單位可以調崗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1款以及第2款。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進行調崗,或者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崗。主要情形如下:

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2、醫療期滿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3、工傷致殘後安排適當工作而調崗;
4、女職工孕期調崗;
5、女職工更年綜合症調崗;
6、職業禁忌及健康損害調崗。


三、其他情形,企業調崗應具有合理性,且需保留相應證據就合理性進行舉證。其中,調崗的合理性標準為:

1、該調整為企業生產經營所需;
2、調整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3、不具有侮辱性與懲罰性及其他違法情形。



最後,用人單位擅自不合理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勞動者有權拒絕如果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有權主張解除補償金。那要是員工遇到強行調崗怎麼辦?這時,可以可以申請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另外,用人單位若存在調崗行為不合法、不合理(比如從經理級別調整為清潔工就缺乏合理性),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針對此種違法調崗行為,勞動者有權拒絕接受,並且可以起訴要求繼續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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