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某精神病突然发病砍人,以下这种精神病者逃不掉法律制裁

某大叔与某大妈在菜市场门口卖水果,某大叔患有间接性精神病,平日看不出来如一个正常人一样,对此某大妈就没有把某大叔患有精神病的事情看得很严重,因为属于间接性发病,所以某大妈认为不严重,没有送某大叔去医院治疗。

6月3号,某大叔深夜突然发病,提刀追着外甥女砍,某大妈费劲拦下某大叔后叫外甥女出去宾馆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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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家人患有精神病的监护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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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刑事责任则有精神病本人承担,但是精神病人在犯病的时候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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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个人还是建议该大叔被送去医院进行治疗比较好,因为他什么时候发病,其家属也不知道,没办法24小时守着他,对周围的隐藏危害太大了,就好像一颗不定随手准备爆炸的炸弹一样埋伏在身边。

也不要抱着精神病伤人杀人不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侥幸心理,该赔还是要赔的,该判还是会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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