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倒灌一樓被淹,樓上業主和物業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張國春系奇瑞BOBO城F58棟2單位101室業主,2013年10月因工作變動,一直在外地工作,房屋處於空置。2016年9月22日中午,高信物業公司蕪湖分公司員工在巡查過程中發現,前述房屋大門口有水流出,隨即與張國春聯繫,告知詳情。高信物業公司蕪湖分公司指派員工前去查看,並疏通下水管道。下水管道疏通出大量油塊、白色塑料袋、一塊抹布等雜物。同時,奇瑞BOBO城2單元東邊一至六樓廚房下水管道系一根主管道自上而下,與其他單元相獨立,業主家中廚房下水管道與前述主管道相連通,將廚房下水排至汙水井。事後經查,系前述主管道底端與地面交接的彎管處發生堵塞,樓上業主廚房下水從張國春家中的廚房下水管道入口處流出,造成張國春家中內牆面、地板等多處被浸泡。張國春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起訴至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二樓至六樓業主以及高信物業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合計41998.97元。

高信物業公司在庭審中辯稱,張國春所有的房屋長期無人居住,也沒有委託物業公司代為看管房屋,物業公司巡查時發現漏水已及時通告張國春並及時清理下水管道,張國春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本案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物業公司已經盡到義務無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蕪湖經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國春因房屋被下水浸泡,遭受損失,損失金額為修復方案造價27498.97元,以及實際支付的4000元鑑定費、3000元評估費,共計34498.97元。高信物業公司與奇瑞BOBO城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約定對房屋建築本體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且事故處於合同有效期內。涉案的廚房下水管道一樓至六樓自上而下,每層業主將自家廚房下水排至該管道,再排進汙水井,該管道應當屬於房屋建築本體共用下水管,但高信物業公司蕪湖分公司作為小區物業管理與服務具體單位,卻僅每年疏通一次,沒有按約履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為此,本院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酌定高信物業公司、高信物業公司蕪湖分公司共同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34498.97元×30%≈10349.69元。

二樓至六樓業主,事故發生前,家中均有人居住。對於下水管道中疏通出的大量油塊、白色塑料袋、一塊抹布等雜物,現已無法查明具體來源,但必然是二樓至六樓業主日常使用積累的結果。每位業主在進行廚房排水時均理應將白色塑料袋、抹布等雜物予以去除,防止造成下水管道的堵塞,影響使用。為此,在已無法查明下水管道中的雜物具體來源的情況下,二樓至六樓業主,應平均承擔剩餘70%的賠償責任,即34498.97元×70%÷5≈4829.86元。

本案宣判後,二樓至六樓業主以及高信物業公司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高信物業公司賠償張國春經濟損失7000元,二樓至六樓業主各賠償張國春經濟損失3000元。同時,張國春與二樓至六樓業主一致同意均攤出資改造涉案下水管道,防止再次出現堵塞倒灌現象。本案得以圓滿解決,也為小區業主合理排放生活汙水,及時處理生活垃圾,防止造成他人損失,自身承擔賠償責任,提供了法律警醒。(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名稱均為化名)

蕪湖經開區法院 吳傑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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