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文件规定,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即日起开始征收,到2018年7月31日截止,逾期不予办理。
缴费明细(取消A\B档)
断保及首次参保待遇
1、断保3 个月内办理职工医保续保手续的,补缴停保或断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停保或断保期间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 可予以支付;停保或断保超过 3 个月的,续保后无论是否补缴停保或断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停保或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补缴时间以进入医保系统的补缴时间为准。
2、超过6个月续保或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续保或参保后12个月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降低20%,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降低10%,门诊特殊疾病非限额病种和单独限额病种支付比例降低5%,累计限额病种支付比例降低15%;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降低10%,门诊特殊疾病累计限额病种支付比例降低10%;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门诊特殊疾病累计限额病种支付比例降低5%;满36个月恢复正常支付比例。
具体事宜
1、2017年8月-2018年7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续保人员,需持《退休证》和身份证于2018年7月31日前到档案寄存的代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已签订缴费协议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务必在本年度7月31日前,将保费足额存入协议登记的建设银行卡(折)中,同时确保缴费银行卡状态正常和卡内余额不低于应扣费用总额(为防止因银行扣除小额帐户管理费和年费导致的医保费金额不足,造成断保,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在缴费金额的基础上多存30元)。
3、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到档案寄存的代理机构签订缴费协议,然后到建设银行交纳医保费,不需再往前追补。
首次参保人员需携带以下资料:
①身份证、本人建行卡或存折原件;
②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在原国有、集体改制破产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③《养老保险手册》。
续保人员需携带以下资料:
① 社会保障卡;
② 本人建行卡或存折、身份证原件;
③《退休证》;
④《养老保险手册》。
4、人事档案寄存在主管部门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需持相关证件到主管部门办理首次参保和续保手续。
5、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手续后,务于2018年8月25日至31日到建行各网点查询账户扣款情况。
咨询电话:
6117201 县人才劳动力市场(原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6193619 县人才劳动力市场
6189115 县医保中心
6113824 县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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