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一女子在微信群里骂人,惊动法院……

崇左一女子在微信群里骂人,惊动法院……

如今

分享开心的插曲

吐槽不爽的事

……

平时聊天中争吵几句很常见,

可一旦在群里辱骂他人,

可能就违法了......

崇左一女子在微信群里骂人,惊动法院……

然而你有没有想过

可能会惹来不小的麻烦

比如

崇左这位女士

......

案件经过

日前,崇左大新县法院审理判决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原告黄某与被告冯某雨都是年纪三十出头的女士,多年前双方通过朋友介绍相互认识。2015年双方曾有过矛盾纠纷,被告冯某雨一直扬言寻机对原告黄某打击报复。

2017年12月,在获知原告在县城摆夜摊后,被告即在其微信群里发信息,群聊中多次发布针对黄某的侮辱性言语,并称“欢迎群里认识的朋友截图转发去私聊,我不介意”等,还在朋友圈唆使男网友去强奸原告,并配发原告的个人照片。当日晚上,得知被告辱骂后,原告及其家人与被告发生口角。次日,原告到被告店门要跟被告评理,一时冲动动手打烂被告的广告牌等。事后,公安机关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母女愿意赔偿被告财物损失,但被告拒绝对在群里发微信骂话一事承担责任。

今年3月,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

被告冯某雨到庭应诉时则辩称,原告诉称并不属实,被告没有发布原告提供的那些微信聊天记录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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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大新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微信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广泛。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诽谤、侮辱、贬低原告的信息,并配发原告的个人照片,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引发他人对原告声誉的猜测,致使原告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侵害了严格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即判决被告在其朋友圈登载致歉声明,对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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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崇左一女子在微信群里骂人,惊动法院……

希望通过这起案例提醒广大网友、群友,

应该认识到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

不负责地任性发布诋毁他人的言论,

轻则承担民事责任,

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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