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一女子在微信羣里罵人,驚動法院……

崇左一女子在微信群里骂人,惊动法院……

如今

分享開心的插曲

吐槽不爽的事

……

平時聊天中爭吵幾句很常見,

可一旦在群裡辱罵他人,

可能就違法了......

崇左一女子在微信群里骂人,惊动法院……

然而你有沒有想過

可能會惹來不小的麻煩

比如

崇左這位女士

......

案件經過

日前,崇左大新縣法院審理判決一起名譽權糾紛案,原告黃某與被告馮某雨都是年紀三十出頭的女士,多年前雙方通過朋友介紹相互認識。2015年雙方曾有過矛盾糾紛,被告馮某雨一直揚言尋機對原告黃某打擊報復。

2017年12月,在獲知原告在縣城擺夜攤後,被告即在其微信群裡發信息,群聊中多次發佈針對黃某的侮辱性言語,並稱“歡迎群裡認識的朋友截圖轉發去私聊,我不介意”等,還在朋友圈唆使男網友去強姦原告,並配發原告的個人照片。當日晚上,得知被告辱罵後,原告及其家人與被告發生口角。次日,原告到被告店門要跟被告評理,一時衝動動手打爛被告的廣告牌等。事後,公安機關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原告母女願意賠償被告財物損失,但被告拒絕對在群裡發微信罵話一事承擔責任。

今年3月,原告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8000元。

被告馮某雨到庭應訴時則辯稱,原告訴稱並不屬實,被告沒有發佈原告提供的那些微信聊天記錄過,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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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大新縣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微信作為一種信息交流平臺,具有公開性和傳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廣泛。被告在微信群中發佈誹謗、侮辱、貶低原告的信息,並配發原告的個人照片,造成相關信息的公開傳播,引發他人對原告聲譽的猜測,致使原告的名譽權受到損害,侵害了嚴格的名譽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即判決被告在其朋友圈登載致歉聲明,對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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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名譽是指社會對特定民事主體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質客觀、綜合的評價。

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就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和自我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崇左一女子在微信群里骂人,惊动法院……

希望通過這起案例提醒廣大網友、群友,

應該認識到網絡世界並非法外之地,

不負責地任性發布詆譭他人的言論,

輕則承擔民事責任,

重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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