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爆料大小合同逃稅,如不實,構成誹謗,洩露商業機密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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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必大家都知道最近微博的事了,崔永元在微博先是曬范冰冰演出合同,指其拍戲真的爛,後又疑似指其拍戲大小合同,逃稅漏稅,4天6000萬天價。有憑有據的,一時掀起一股輿論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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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這邊馬上坐不住了,馬上指責崔永元洩密私密合同,並對其公然侮辱。違背了商業原則,侵犯了其個人權利。並稱相關網絡用戶及媒體未經核實散佈謠言的行為已經構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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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范冰冰工作室在無錫,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目前已經介入調查取證,相關情況有待後續由稅務機關權威發佈。真實情況如何還要看後續報道。

之後在6月3日晚,崔永元向“火星試驗室”明確表示,4天6000萬合同明星並非范冰冰。但這個事情是真的,而且金額巨大。比他微博說的還要複雜的多。不過崔永元並沒有透露更多細節,他對記者說“等他們調查完了我再告訴你,不是這麼一點錢的事,比這個多十倍不止。涉案金額也遠超目前曝光金額的十倍以上”。

在6月3日下午國家稅務總局也介入此事,其回應,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還表示,將在已經部署開展對部分高收入、高風險影視從業人員依法納稅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風險防控分析,加大徵管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不過

如果說范冰冰逃稅事情屬實,自然是根據相關法律進行懲處。但如果是崔永元發佈的信息是假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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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是否成立

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需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形式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一種是文字。崔永元在微博上作為公眾人物的影響力是巨大的,微博以圖文的形式散播,散佈的行為是符合的。

2.誹謗行為必須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這條崔永元的合同中已經寫明瞭范冰冰,這點也是符合的。

3.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說證實了崔永元的合同是假的話,以這麼廣泛的討論熱度各媒體爭相報道,情節嚴重程度肯定是達到了。

4.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我們可以看到這條才是重點,崔永元手裡拿著兩份合同,這很可能屬實,也符合娛樂圈的常態。但來源渠道不明,要證明其是捏造的,范冰冰需和籤協議的劇組配合,親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追究崔永元的刑事責任也不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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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崔永元採訪中表示自己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家人、女兒,不讓他們再次受到傷害。因為之前的馮小剛的電影《手機》中男主角被普遍認為是以崔永元為原型進行設計的。但男主角的形象較為負面對崔永元造成了很大的困擾。這次開拍《手機2》,崔永元自然是怒不可遏。可以說採取這種行為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名譽,多少或許也有報復的心理。

侵犯商業機密罪

《刑法》第219條規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許其他人使用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機密的,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崔永元的協議合同如何獲得的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協議屬於商業機密嗎?

國家對於商業機密是有很嚴格的規定的“不被公眾所熟知”“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經權利人採取措施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這些就需要法院來裁定了,不過崔永元發合同除了讓大眾感嘆明星錢真好賺,好像范冰冰並沒有實際上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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