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搶孩子,如果失手將人販子打至重傷,算正當防衛嗎?

凌毅清

99隨便語:這個問題不能一刀切。從法律的嚴謹看,構成正當防衛條件苛刻,需要考慮不同情況。但從社會倫理角度,對待人販子不能手軟,往死里弄就對了!

全國被拐賣的未成年兒童,到底有多少?

對於這樣一個問題,筆者未找到可信度高的答案,比如中國之聲《央廣夜新聞》曾報道稱,“按照不同統計數字,中國每年失蹤兒童不完全統計有20萬人左右,找回的大概只佔0.1%。

這樣一個數據,甚至引發了很多年輕父母的驚恐!

根據官方統計數據,2010年全國共有家庭戶4億,平均每個家庭戶3.1人,如果我們以20年為一個週期,再對應“每年失蹤20萬”,20年裡就有大約400萬家庭戶的孩子,成為“失蹤人口”。

相當於1%的家庭遭災!

所以我認為,《央廣夜新聞》的報道數據,可能與真實情況有一定出入,假如全國真的有1%左右家庭孩子被販賣,很難想象是個什麼情景。

99隨便觀點:

第一,人販子的定義問題。

我們大家常說人販子,但嚴格說,這不是一個法律術語,“人販子”的定義並不準確,因為現實中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段包括偷,騙,搶等等,很難用一個“人販子”全部概括。

在法律上,也分兩種相差很大的罪名:拐賣兒童罪,拐騙兒童罪。

“拐賣”是以出賣為目的,“拐騙”是以收養為目的。

拐賣兒童罪的量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嚴重的可判死刑。

拐騙兒童罪的量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人販子搶孩子”可否成為無限防衛權的必要條件?

現有法律規定,對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採取防衛措施,造成對方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這就是民間所說的“無限防衛權”。

但人販子的犯罪行為,是否屬於無限防衛權的範圍?

答案是不一定!

法律條文采取的是例舉的方式,雖然有一條“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概括性描述,但在實踐操作中,要求是比較嚴格的。

就“人販子”而言,假如人販子採取的是“偷”“騙”的手段,肯定不屬於無限防衛權的範圍,即便採取了“搶”的手段,還要看人販子的行為的激烈程度,以及人販子被發現後,是否已經終止了犯罪,等等。

打個比方吧。

假如人販子“趁家長不備,抱起孩子就跑”,這種行為雖然也是“搶”,但是否構成“嚴重暴力犯罪”,有很大的問題,因為,這種行為不能等同於綁架罪。

簡單總結一下:假如人販子使用直接的暴力,強行把孩子從家長手裡搶走,甚至威脅到家長或孩子的生命,這是典型的嚴重暴力犯罪,這種情況下,家長將人販子打傷,直至打死,都不會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法律是法律,現實是現實,不能等同。

我們看頭條,裡面有各類法律分析,比如我也常寫類似文章,說明某種行為是違法或者犯罪,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但我們明白法律規定,明白某種行為違法,就絕對不能做出那種行為嗎?

我的答案是否定!

這裡再打個比方。

你被三條彪形大漢圍住了,你判斷,對方可能會要你的命。這時候你的口袋裡有把刀,假如你搶先下手,有幾分活命的機會,但那樣的話,你很可能犯下故意傷害罪,甚至故意殺人罪。

難道你會等著彪形大漢們,對你下手,然後你被人打死嗎?

如果你那麼想就是傻子。

在那種情況下,你無需考慮什麼正當防衛,先保住自己的命是關鍵,哪怕你先拔刀動手了,最終被判刑,你也是最大限度保護了自己。

所以你看,一個人是否懂法,與是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完全不是一碼事。哪怕這個人是個法官或者律師,他很明白法律後果,但該動手的時候,與他掌握的法律知識無關,只與他的性格有關係。

再回到如何對付人販子這件事上來。

人販子來搶你的孩子,無論那人販子搶孩子的目的是什麼,是搶回去自己養,還是用來出賣,這個人販子和你就是不共戴天的仇人,他會讓你家破人亡,讓你的孩子終身處於無盡的苦難之中。

這種時候,你還管他什麼“算不算正當防衛”?

往死裡幹就對了!

從社會倫理角度說,哪怕你打死了人販子,也是為社會除了一害,既避免你自己的孩子被販賣,又避免了其他孩子遭遇禍事,你對這個社會而言,不是罪犯而是英雄。

結束語:我們應當知法懂法,但我們明白法律規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權益,而不是讓自己憋屈。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不要犯教條化的錯誤,該動手時不要猶豫。


99隨便

人販子搶孩子,如果失手將人販子打至重傷,算正當防衛嗎?

真到那種時候甭考慮什麼防衛正當不正當,狠狠地打,最多算個防衛過當,就算叛我防衛過當又怎樣?他們都不怕我怕什麼?善良不是用來縱容這些人的!前人教導我們朋友來了有美酒,敵人來了有獵槍,對待這種人販子就要狠狠得打,無非打得更有策略一點,我打你一個內傷儘量不要太明顯,耳光可以多扇幾個,只要儘量別打死就行!而且這種情況下絕對會輕判的,人販子實在是太可惡了,必須打!為什麼不打?


人販子依法是怎麼判的:其實在我看來量刑有點太輕了!強烈呼籲死刑!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關於正當防衛是怎麼規定的:遇到這種情況對人販子進行阻止就是防衛,強烈呼籲對於這種情況參照綁架狀況等同視之,打死活該!

自己的孩子正在被拐賣毫無疑問屬於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過程,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自己的孩子不受侵害而採取的制止行為就屬於正當防衛,按照目前的法律充其量算個防衛過當,另外拐賣有時候同綁架表現形式上來說是類似的,我怎麼知道他是拐賣,我還以為是綁架呢,對於綁架這一類的,你就是造成對方傷亡都不用負責的,我們的受害者一定需要學會反抗!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心安理得君

毫無疑問算是正當防衛,甚至應該是無限防衛的一種,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


但問題的關鍵我想應該不是正當防衛的問題。法律放在那裡寫的明明白白的,無可違逆。問題應該是如何適用這樣的法條。刑法上規定對正在行兇的殺人丶搶劫丶強姦丶綁架等嚴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實施防衛,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是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人販子自然算作綁架兒童,危及兒童生命安全這一類中。


可是如何讓你認為的人販子成為法律認定上的人販子呢。舉一個例子,就如同題目所說的,人販子搶孩子,為了奪回孩子將其打成重傷。然後人販子那邊胡攪蠻纏要求賠償損失醫藥費什麼,自稱自己只是想要和孩子玩耍,開個玩笑。而你這邊卻無法證明當時的情況是對方嚴重的危害了孩子的人生安全。可能就會被活生生的拽出無限防衛而變成了防衛過當。此情況發生,受害一方轉換。所以說,永遠不要低估某些人的下限


將認知中的人販子與法律中的人販子相統一才是需要解決的事情。


簡族

首先感謝頭條的邀請:關於人販子搶孩子,如果失手將人販子打至重傷,算正當防衛嗎?

在回答問題之前,首先我們要明確一點,就是關於我國《刑法》當中正當防衛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當中的解釋是: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大家千萬要明確什麼是正當防衛?我國刑法明確指出以下幾種不再正當防衛範疇之內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而人販子在搶孩子過程中,到底屬於什麼犯罪行為?

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對於此種犯罪行為並不在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這一說,

我國刑法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第1款第5項、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第2款和第3 款等明確指出屬於嚴重暴力犯罪行為。

所遇無論是過往群眾,還是當事人的父母家庭成員等,一旦這種犯罪行為被發現,第一處置方案就是打他,因為你們無法確定違法犯罪份子身上是否藏有危險武器,所以必須在警方到達之前盡最大程度控制犯罪份子。

所以“關於人販子搶孩子,如果失手將人販子打至重傷,算正當防衛嗎”?這個提問設定是不存在的,因為在就沒有正當防衛。

最後我的個人觀點,我願意承擔並負責任我所說的話,那就是別抓住人販子,就直接打死人販子,這裡不接受投降,一個都別留下來,無論何時我都保持這個觀點。

我的頭條號口號就是:你點我一個贊,我還你十個贊,你關注我一天,我關注你一年,你對我不離不棄,我必生死相依。我是小富翁V,


區塊鏈領航者

打傷打死難道不是‘’防衛過當‘’嗎?

依我之見:此情形打死打傷人販子是‘’正當防衛‘’行為而不需負刑事責任。

為什麼呢?

一,我們先來看一看人販子做了什麼?要達到什麼目的?這種行為如何確定在法律上的性質?通常案倒中報道的人販在實施犯罪時往往是針對小孩子不懂事給點糖果、玩具將其騙離監護人,或者乘監護人不備將小孩子偷盜走,然後尋找買家出售,也就是基本上採取‘’騙‘’或者秘密的‘’偷‘’的方法將小孩控制在手上。而本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因實施上述‘’騙‘’或‘’偷‘’行為被監護人或他人發現後,為將小孩成功轉移並非法挾持而對監護人等阻止搶回的行為當場實施‘’暴力‘’的行為,目的是什麼呢?搶走小孩後可以將小孩作為‘’人質‘’而要挾監護人出巨資將小孩‘’贖回‘’。這種實施暴力搶劫小孩,以此扣作人質的行為就是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的:為達到政治目的綁架他人或以此為人質勒索其近親屬財物的行為是‘’綁架罪‘’。(另一種情況:事先與買主談好價格,再實施暴力搶劫小孩或婦女的行為,因我國法律不承認‘’人‘’是財物,法理上不宜認定為搶劫罪)。

二,對於人販子當場實施暴力搶劫小孩的行為理應認定為‘’綁架罪‘’。對於這種嚴重威脅人的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是否可以致不法侵害人(人販子)以正當防衛呢?答案是肯定的。《刑事》第二十條二款規定:‘’對正在行兇的殺人丶搶劫丶強姦丶綁架等嚴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實施防衛,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是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此項法律規定賦於了普通公民對於這種緊急的正在進行的危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無限制防衛權,這就是刑法規定中所說的‘’無限防衛權‘’理論。

三,該‘’無限防衛權‘’理論在適用具體犯罪時有如下特別要求(條件):A,嚴重暴力性,B,危及被害人生命健康,C,適用罪名的嚴格性,d,‘’正在行兇‘’防衛的適時性。也就是說非暴力丶不屬適用罪名、假想防衛丶防衛不適時均不能適用‘’無限防衛權‘’,以防止該防衛權濫用以平衡公民的自我保護權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綜上分析:針對人販子正在暴力搶劫小孩子的行為搶回小孩過程中打死打傷人販子的行為系‘’正當防衛‘’行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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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算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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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拳小師妹

遇到人販子搶孩子,怎麼辦?郭廣吉律師說說自己的看法:

一、人販子搶孩子是什麼行為?

人販子搶孩子,是嚴重危害社會的暴力犯罪行為,是違揹人倫的行為。這種行為會傷害到孩子的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會傷害到失去孩子的家庭生活的穩定;失去孩子的家庭的父母,一生都會籠罩在失去孩子的陰影中,再沒有歡樂、沒有幸福。

孩子被搶的社區,孩子被搶的村莊,無不會陰雲籠罩,家長整日提心吊膽,小孩子戰戰兢兢,正常的生活秩序都被打亂;哪裡還會有幸福和諧的生活,哪裡還會有小孩子良好的成長環境!

搶孩子的行為比人販子的行為危害更甚,豈是一語可以道盡!

二、遇到人販子搶孩子怎麼辦?

法律的要求是制止住犯罪行為,無論是誰,無論何時何地,人們都有義務制止犯罪。有能力當場制止,沒能力也要想辦法報警,這不僅僅是法律的要求,還是道德的要求。別人有事你不幫,你有事了要不要別人幫?

面對暴力犯罪,怎麼制止?你的制止行為必須要使犯罪分子停止犯罪行為或者使其喪失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這樣才行。

制止搶孩子的行為,更不能試探,因為救不下孩子,就有可能更使孩子受到傷害,或者喪失營救孩子的機會。

所以,遇到搶孩子的人,不能猶豫,只要行為人是正在實施搶孩子的行為,立即出手,正面打擊,或者出其不意的實施襲擊,只要行為人沒有放棄搶孩子的行為,將其致傷甚至致死都是正當的防衛的行為,為此,防衛人不但不會承擔法律責任,還會讓人尊敬。


郭廣吉律師

對於愛子心切的父母來說,人販子來搶孩子,哪怕拼上自己的性命,也要保護孩子啊。哪裡還有什麼心情去想著給人販子手下留情,正當防衛不正當防衛又怎麼樣,只要能夠保護好自己的孩子,即使是去坐牢,被槍斃,父母也會毫不猶豫的!

這世界上最可恨的就是人販子,最應該得上十八般癌症痛苦受罪生不如死,折騰十幾年再一命嗚呼的就是人販子。有了孩子後,我都無法再看那些被拐賣孩子的新聞,那些痛苦的父母和破碎的家庭,我是馬克思主義者,唯獨這件事情上,我希望有地獄,希望所有的人販子死後投入十八層地獄受盡折磨永不超生。


婦產科女司機

失手打成重傷不存在的;打死都算正當防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當然題主問這話可能是糾結於防衛過當的問題,但其實過於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規定中有一個無限正當防衛的概念——所謂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人販子搶孩子顯然是一種會對孩子造成人身傷害的暴力犯罪,對這種正在進行的嚴重暴力犯罪是沒有防衛過當一說的。

從孩子父母的角度而言:制止孩子受到侵犯是發自天性的,要求他們在這時注意下手輕重未免強人所難。另一方面如果孩子父母不出手製止侵害(儘管這樣的父母是少之又少的奇葩),那麼孩子父母本身就觸犯了刑律——因為父母和孩子之間的關係既是源自於天性,也是一種明確的法律義務。上文對正當防衛的法律定義不是對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和孩子父母特定的,而是適用於任何一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也就是說任何一個人為制止正在搶奪孩子的人販子而將打傷打死都屬於正當防衛範疇。但對非警務人員和孩子父母之外的人而言:這只是一種道德要求,而並不是法定義務,也就是說當普通人面對正在搶奪孩子的人販子而無動於衷時我們只能從道德上譴責他沒正義感,但他並不負有為別人解救孩子的法定義務,但如果是孩子父母面對這種情況就有制止人販子的不法侵害行為的法定義務。


鴻鵠高飛一舉萬里

這種事不用問也知道,肯定不可能承擔任何責任,而且是見義勇為的正義行為。值得社會稱頌和支持,並應該發揚光大。

1.人販子,顧名思義這就是一個犯罪的代名詞。和這些人鬥爭就是為了社會正義和正氣。不管是從社會效應還是法律規範來講,都是值得提倡的。這也是從小就教育的對壞人壞事作鬥爭。

2.人販子搶孩子,這就是一個進行中的犯罪行為。並且這個犯罪行為有一定的危險性,可能會威脅孩子和見義勇為者的性命。這不僅僅需要智慧的頭腦,更需要勇氣和捨己為人的精神。在正氣樹立起的時候,犯罪分子才聞風而逃。既然是鬥爭就會有受傷。

3.一個正在進行中的犯罪行為和一個伸張社會正義的公民之間。法律肯定應該維護正義的公民。當一個公民為了保護人民的生命安全時,所有的防衛措施都是得當的,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可能性。除非是人販子在被抓的過程中放棄犯罪並逃跑。

4.如果人販子終止犯罪行為,那在追的過程中應該注意不能使用傷害他人的行為。其實從我個人的感覺,真的抓住了恨不得揍死他。可是,法律不能讓我們這麼做,我們只能採取儘可能最小傷害的追擊控制。

5.其實在人販子搶人時,見義勇為者還是儘可能注意孩子安全和自身安全行為。因為曾經有孩子被搶後,有人解救過程中,惱怒了搶人者,結果孩子受重傷不治身亡。而後見義勇為者被家屬起訴賠償的事件。做好自己的安全才能更好的見義勇為。

其實,筆者很希望見義勇為真的不能有後顧之憂,可是很多的奇葩事件,真的讓人心寒不已。不管是社會還是法律都應該解除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社會的正氣才能更好的樹立起來。真的希望未來的壞人越來越少,正能量者越來越多,正氣越來越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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