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投訴

《招標投標法》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上設立了投訴制度,之後發佈的《條例》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做了更進一步細化規定,使其具有了實操性。

1、誰能提出投訴

同異議制度中所述,為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2、誰來受理投訴

根據《條例》第60條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關於“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具體指哪個部門,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四條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第三條規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上,關於對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投訴受理部門多為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住建局),具體也要考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市公管辦)。

3、需異議前置

需提示注意的是,根據《條例》第60條規定,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後,才可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另外,條例此處並未規定提出異議後,要收到招標人異議答覆才能投訴,有些地方規定違反條例規定增加該限制條件,我個人認為是違反了上位法規定,是不合規合法合理的。

4、投訴相關時間要求

投訴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示之日)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投訴。依照有關行政法規提出異議的,異議答覆期間不計算在內。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投訴。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

5、投訴書的構成要件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2)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3)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4)相關請求及主張;(4)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對條例規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另外,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

6、投訴對招標投標活動產生的影響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過程中,必要時,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招標投標法》、《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做出處罰。

綜上所述,評標委員會若出現違規行為,行政監管部門受理投訴後認為必要時,可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但不能直接對評標委員會評標結果予以糾正處理。

  提起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

若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2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存在違法違規處理不當情形,則司法實踐中法院可判決撤銷其對投訴的處理決定並責令其重新作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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