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

《招标投标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上设立了投诉制度,之后发布的《条例》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做了更进一步细化规定,使其具有了实操性。

1、谁能提出投诉

同异议制度中所述,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谁来受理投诉

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关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上,关于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部门多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局),具体也要考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公管办)。

3、需异议前置

需提示注意的是,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后,才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外,条例此处并未规定提出异议后,要收到招标人异议答复才能投诉,有些地方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增加该限制条件,我个人认为是违反了上位法规定,是不合规合法合理的。

4、投诉相关时间要求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示之日)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5、投诉书的构成要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相关请求及主张;(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另外,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6、投诉对招标投标活动产生的影响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若出现违规行为,行政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必要时,可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但不能直接对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予以纠正处理。

  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若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违法违规处理不当情形,则司法实践中法院可判决撤销其对投诉的处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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