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如何理解和把握「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

  所謂“該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是指國有資金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國有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也屬於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

  理解和把握“該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還需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國有資金的比例應當是項目資金來源中所有國有資金之和,二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自有和自籌資金均屬於國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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