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布《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含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國務院公佈《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含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國函〔2018〕56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批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你委公佈,公佈時註明“經國務院批准”。《規定》的施行日期由你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

2018年3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下面是個人解讀,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祝大家身體健康、工作順利、闔家幸福

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範圍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依法進行招標:

(1)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從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能源、交通運輸、通訊、水利、城市設施、生態環保、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旅遊、衛生、社會福利、商品住宅)(哪怕是該項目資金全部來源於民間資本);

(2)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佔投資額 10%以上的項目;

(3)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財政資金、國有單位自有資金,國有資金佔比50%以上或控股);

(4)國家融資的項目(國家貸款、特許融資);

(5)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使用世行、亞行等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如何理解和把握“該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所謂“該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是指國有資金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國有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也屬於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還需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國有資金的比例應當是項目資金來源中所有國有資金之和,二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自有和自籌資金均屬於國有資金。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規模標準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16號令經國務院批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萬元人民幣以上,與3號令相比翻了一番。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明確全國執行統一的規模標準。刪除了3號令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明確全國適用統一規則,各地不得另行調整。

國家發改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發改法規司規〔2018〕843號,將12大類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壓縮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類,大幅放寬對市場主體特別是民企發包方式選擇的限制,一是刪除民間資本投資較多的商品住宅項目、科教文衛體和旅遊項目、市政工程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等;二是刪除了兜底條款,避免這一範圍在執行中被任意擴大;三是對保留的5大類也作了較大縮減,特別是水利類和城建類項目,同時在交通運輸項目下對3號令的航空範疇作了細化,843號文明確了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必須招標。

條款:不屬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 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級通用 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國有企業等在進行工程項目招標時,可以按照其內部規章制度自主降低進行招標項目的起點金額。比如,可以將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施工或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通過招標的方式進行。從法律性質來看,工程招標投標是一項民事活動,判斷民事主體進行相關活動法律效力,應以“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為基本準則,國有企業等在進行工程項目招標時按照其內部規章制度降低進行招標項目起點金額,屬於自主擴大招標範圍的性質,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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