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到财物后失主不给“好处费”,可以不把财物还给失主吗?

前几天有媒体报道,某中年妇女见到一个女孩的手机后,向女孩索要2000元的“好处费”,未果,中年妇女一气之下将手机重重摔在地上,致使手机损坏。今年一月份,也有媒体报道,一男子捡到他人爱犬,因索取报酬未果,将小狗摔死的事件。

拾到财物后失主不给“好处费”,可以不把财物还给失主吗?

类似事件时有发生,关于捡到他人财物后索取报酬的问题,引发网友热议。拾金不昧,只是道德上的说法,法律上对此有没有规定呢,索酬不成将财物损坏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据此,我们得知捡到他人遗失物应当返还。那么,拾得人可不可以要求失主给付一定的报酬费用吗?

拾到财物后失主不给“好处费”,可以不把财物还给失主吗?

对此法律并没有规定,但如果失主在失物招领中或者口头承诺一定的报酬,拾得人在返还遗失物时就可以向失主索要报酬,而且失主必须给,如果不给的话就可以去法院起诉失主,要求失主给付自己报酬。

像上文提到的两个事件中,拾得人索酬不成,损坏财物的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拾到财物后失主不给“好处费”,可以不把财物还给失主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如果故意毁坏拾得物,需要向失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75条规定,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样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拾到财物后失主不给“好处费”,可以不把财物还给失主吗?

据此,对于那些故意毁坏拾得物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所以,笔者劝大家,捡到他人财物后,就还给失主就行了。即使人家不愿给报酬,也不能把人家的东西摔了,要不然到最后吃亏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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