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到財物後失主不給「好處費」,可以不把財物還給失主嗎?

前幾天有媒體報道,某中年婦女見到一個女孩的手機後,向女孩索要2000元的“好處費”,未果,中年婦女一氣之下將手機重重摔在地上,致使手機損壞。今年一月份,也有媒體報道,一男子撿到他人愛犬,因索取報酬未果,將小狗摔死的事件。

拾到財物後失主不給“好處費”,可以不把財物還給失主嗎?

類似事件時有發生,關於撿到他人財物後索取報酬的問題,引發網友熱議。拾金不昧,只是道德上的說法,法律上對此有沒有規定呢,索酬不成將財物損壞需要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據此,我們得知撿到他人遺失物應當返還。那麼,拾得人可不可以要求失主給付一定的報酬費用嗎?

拾到財物後失主不給“好處費”,可以不把財物還給失主嗎?

對此法律並沒有規定,但如果失主在失物招領中或者口頭承諾一定的報酬,拾得人在返還遺失物時就可以向失主索要報酬,而且失主必須給,如果不給的話就可以去法院起訴失主,要求失主給付自己報酬。

像上文提到的兩個事件中,拾得人索酬不成,損壞財物的行為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拾到財物後失主不給“好處費”,可以不把財物還給失主嗎?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拾得人如果故意毀壞拾得物,需要向失主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刑法》第275條規定,對於故意毀壞財物罪同樣有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的,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拾到財物後失主不給“好處費”,可以不把財物還給失主嗎?

據此,對於那些故意毀壞拾得物的,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所以,筆者勸大家,撿到他人財物後,就還給失主就行了。即使人家不願給報酬,也不能把人家的東西摔了,要不然到最後吃虧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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