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芒市大街人行道成机动车停放场

当前,芒市正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积极申报创建省级文明城市,为有效预防和遏制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努力实现良好的社会氛围,警示不法者“自觉守法 共建美好家园”,《微美芒市》建立了曝光台,对不文明的现象及行为进行曝光,希望广大市民争做文明芒市人,共建宜居宜业生态田园城市——芒市。

日前,有网友爆料,芒市大街人行道机动车占道停车现象高发频发,供人行走的宽阔的人行道往往因违停的车辆而变得拥挤不堪,为了切实了解相关情况,日前记者进行了实地走访。记者在走访时看到,芒市大街人行道停车现象易发多发,汽车、货车等相关车辆随意的停放在人行道上,有时甚至是接连停成了一串,据知情人士介绍,这些车辆有一部分是周边商铺的车辆,有一部分则是外来办事的车辆。占用人行道停车的行为,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一方面挤占了人行道,影响了行人通行,另一方面也会压坏人行道上的地砖,从而造成公共基础设施的损坏。

曝光台|芒市大街人行道成机动车停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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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们殷切希望相关责任部门,能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对芒市大街人行道违规停车现象花大力气进行整治,还市民一个整洁畅通的人行道。


市民朋友们,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需要我们共同爱护,以上这些人的不文明行为给我们的城市环境带来了不好的影响,为城区人居环境的提升带来了干扰。如果你发现身边有各类不文明的行为,请与我们联系,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相关法律法规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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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张崇喜

主编:邢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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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文明、树新风」公益

—— 传播文明 —— 引领风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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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 杨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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