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面推行人民陪審員法的幾點思考

關於全面推行人民陪審員法的幾點思考

視覺中國

鞏富文

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以下簡稱人民陪審員法)。

人民陪審員法的出臺可以說是中國法制建設史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同時也是保障和促進司法民主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

徒法不足以自行,人民陪審員法如何貫徹落實將成為我們下一階段的工作重點。為進一步鞏固改革成效,有效推行人民陪審員法,現就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中存在的問題加以研究,以便在推行中關注和改進。

一、“陪而不審、審而不議”是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2015年,陝西成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試點省之一。在陝西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中,把不能很好發揮陪審員作用的原因歸結為“四個不”:不敢發問、不會發問、不想發問和不讓發問。

所謂不敢發問是指,因為陪審員本身自信心不強,在法律專業的法官面前,自身有屈尊感、依附感,沒有底氣及思路與法官在案件上進行正常的交流。

不會發問,是指新任或未經過有效培訓的陪審員,對法院訴訟程序不清晰、不明朗,不能融入案件審理的角色中,不知道怎麼詢問及參與庭審。

不想發問,是指有些選任的陪審員對待陪審意義沒有深刻認識,只是把陪審作為一種社會榮譽或資歷,對待具體案件審理應付差事,只圖到場,不求實際參與。另外,沒有陪審義務意識,把參與陪審工作只作為一人之事,而沒有代表社區群眾行使審判權。

不讓發問,是指陪審員與法官組成混合庭審理案件時,大陸法系法官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已天然地構成了以法官為主導的審判方式。陪審員如何行使、能否行使權力,參與審判的程度都由法官的意志決定。法官對於既有監督權、又試圖分享裁判權的陪審員來說,沒有幾個能從內心中接受和自願的。

在筆者實際調研和了解中,過去有些法官對於案件審理中較真的陪審員,法官是不願意使用的,有些法院也公開表示不願意接受。

所以,如何保障陪審員的參審權利,提升陪審員參審的實效性就成為陪審制度改革的重點所在。

在加大對法官的司法民主培訓、提升法官司法民主意識的同時,只有通過相關訴訟制度的變革,用立法的方式,科學定位和規範陪審員參審的程序和方式,才能達到陪審員的實質性參審,杜絕法官不讓審的實際狀況。

二、抓住關鍵,力求破解人民陪審員法推行中的難題。

通過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實踐,我們體會到參審範圍、參審機制及職權改革是本輪改革的重點所在,也是改革中的關鍵問題,更是今後立法時應重點加以規範的內容和要點。

首先,要合理界定人民陪審員法參審的範圍。

以充分保障陪審員陪審權利的發揮為出發點,來分析和界定其參審範圍較為合適和有益。渭南中院作為改革試點法院,長期關注中級法院陪審員參審範圍的界定,探索出臺了《關於適用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範圍的規定(試行)》,初步明確了不適用陪審制審理的案件類型。其中,《規定》第五條、第六條明確限定以下案件一般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

涉及毒品、金融、稅收、知識產權類刑事案件;涉及專業性較強的知識產權、建設工程,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有關的糾紛等民事類案件;涉及城鄉建設、能源、地質礦產類行政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出現的新類型案件。

當事人申請適用人民陪審制,合議庭認為案件不適宜人民陪審員參審的,應形成合議意見,並告知當事人。

合理界定陪審員參審範圍有助於在案件來源和類型上進行早期把控,從而為陪審員後續陪審選擇有利於發揮陪審作用的案件提供必要基礎。

從改革試點中陪審員參審案件實質性作用發揮的程度來看,有些案件不僅不會提升陪審員實質性參審,反而會降低陪審員陪審的司法公信力,這是對陪審制度的極大傷害和損失。

通常情況下,什麼案件適用陪審制、什麼案件不宜適用陪審制,其適用標準就是參審案件能否發揮陪審員的實質性作用,達到實質性參審,從而確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審理。

陪審員參審案件就是發揮陪審員在事實認定部分中所具有的豐富於法官的生活經驗、社會閱歷和普通的人生觀、價值觀,從複雜的矛盾中,理清事實的真相,從而與法官共同公正裁判案件。

當一件案件,當事人主動認罪、而案件事實又比較清楚,沒有值得考量的爭議焦點問題時,適用陪審制審理就顯得沒有意義,不僅會浪費司法資源,而且會造成社會群眾對陪審制度產生懷疑。

當一件案件涉及專業性較強或本身是法律所規定的事實(金融、販毒等),讓普通陪審員參審就難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英美法系國家對於案件複雜、專業性強、審理週期長的案件一般都規定不適用陪審團審理,同時,為了節約司法成本,對某些犯罪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也規定可以不適用陪審團審理。這些有益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鑑。

其次,建立科學、規範的參審機制。

陝西法院在陪審制改革試點中,通過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示範法庭評比活動”,進一步完善了參審機制,通過制定相關制度,規範了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的審理流程,確立了庭前閱卷、庭前會議、庭審詢問、庭後合議及法官、陪審員雙向評議以及文件的簽署和署名規則等規程及要求。並且通過隨機抽取方式解決陪審中出現的“專業陪審戶”現象,達到陪審的均衡參審,對確保案件公平公正的裁判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改革試點中,寶雞市岐山縣法院長期探索3人庭實質化參審問題,為提升實質參審完善了參審機制、設計了16種常見案件的《事實問題要素清單》,通過對審判程序的設定,強化法官對陪審員的引導和釋法說理以及對陪審員快速有效的培訓,使得陪審員實質性參審得到有效保障。

西安市雁塔區法院為及時瞭解陪審效果及法官與陪審員之間權利運行情況,出臺了《法官、陪審員雙向測評表》,交由法官、陪審員相互打分量化陪審效果。

再次,依法配置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的權利。

依照出臺的人民陪審員法,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法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但由於職權主義的訴訟制度影響,法官在通常審理中,根本沒有按照同等權利去設置庭審、給予陪審員應有的參審權利,致使陪審制流於形式。

人民陪審員法對陪審員職權範圍進行了調整,通過規定在7人大合議庭審判模式中陪審員只參與案件事實認定部分,來凸顯陪審員天然具有的優於法官的豐富生活、社會經驗,熟知鄉規民約、風土人情和普通的人生觀、價值觀和道德觀的優勢。使法官的法律知識優勢與陪審員自身天然、內在的優勢進行互補,達到促進案件的公平、公正審理。

對陪審職權進行必要的調整改革,可以更好地發揮陪審員自身的價值,減少對法官專業知識的屈尊感,提升個人參審的自信心和對案件評議的權威性。

安康市漢濱區法院在改革試點中長期研究探索5人以上大合議庭事實與法律審理分離問題,並積極與國家法官學院胡云紅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施鵬鵬教授聯繫,達成長期合作意向,探索制定事實問題列表制。

在遵循事實問題擴大解釋、法律適用問題限縮解釋的原則下,按照案件事實所具備的要件把複雜的法律問題,通過簡明易懂的問答形式向陪審員提供列表,通過對列表問題的回答,達到對案件事實問題的評判。

寶雞市岐山縣法院長期關注3人庭事實問題要素清單的探索研究,先後制定了家庭婚姻、交通肇事、撫養贍養等16大類常見案件類型的要素清單,取得了很好的審判效果。

2015年以來,陝西各試點法院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息訴服判率達到92.8%,高出全省平均值3.94個百分點,促進了案結事了人和。

三、多措並舉,加快推進人民陪審員法實施。

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持續深入,需要通過建立必要的綜合配套制度相互促進,才能不斷相互完善。

要建立完善人民陪審員陪審申請制度。陪審申請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很好地對陪審制度運行起到宣傳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能有效促進法院在落實和執行陪審制時更加嚴密、規範,能夠充分促進和保障陪審制運行中的公開、公正和公平。

要加快實施繁簡分流、建立多元化解機制。陝西法院在推行改革中一直強調一種改革理念,就是結合其他改革措施,共同推進陪審員制度改革。通過加快實施繁簡分流改革、建立多元化解機制等,把一審普通案件量大幅降低,並結合已明確的陪審案件參審範圍,把適用陪審制審理的案件量設置在合理區間。把法官年審結案件量控制在合理數量的基礎上,再通過鼓勵法官積極探索陪審制的民主法治功能,達到提升陪審參審質量,完成從單一追求陪審參審數量向注重陪審質量轉變。

要及時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強化庭審實質化、合議實質化。

真正地使陪審員在庭審過程中獲得全面生動的案情。通過實質性的庭審給陪審員以極大的視覺和思想衝擊,從而有感而發,激發出內心原始的評議意見。只有這種意見才能夠將陪審員普通的社會認知、樸素的道德和豐富的人生閱歷與法官的法律認知達到高度互補,提升案件裁判的質量。

要積極探索推進專業陪審員庫建設。目前,我國正處在經濟社會發展轉型期,一些新類型案件、涉及更專業的案件逐年攀升,這些案件能否得到及時、公正的解決理應成為關注的重點。

我們認為,藉助轉型期發力陪審制的重要舉措和提升陪審員社會認知度的有利做法,就是實行“專業陪審員制度”,明確高級、中級人民法院可自行選任陪審員,也可使用本轄區基層法院人民陪審員。

可憑藉高、中級法院的地域和人才優勢,建立大專業陪審員庫,儘可能把各種專業人才納入陪審員庫,基層法院可根據案件專業性審理需求向上一級中院申請所需專業陪審員,從而為法官解決新類型案件審理起到助力作用,提升陪審員社會認知度和陪審價值。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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