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医师资格证的人公共场所抢救病人没抢救过来,病人死亡,这名医师有责任么?

骑着小猫遛世界

其实,这不是个好现象,当专业的医生在医院外抢救病人都要考虑会负有什么责任的话,只能说社会或人心病了。(0714)

可以想象一下这个场景,在车站、商城、飞机场或在交通工具上,突然有人晕倒、意识不清,需要紧急抢救,而你又是个专科医生,具备一定的急救常识(至少比一般人懂),如果你在思考要不要抢救,万一抢救不成功,患者的家属会不会找我麻烦,会不会讹上我,那么这个患者也许在你思考的时间里,人就没有了。

要知道,心肺复苏的黄金时间就在三五分钟内,越早抢救效果越好。但是,心肺复苏的成功率,不要说在没有任何医疗设备的公共场所,就是在医院病房,谁敢说一定成功。至少我所了解的,一般是不会这么思考的,肯定先积极抢救,抢救成功与否,99%以上的患者家属都会感谢你的积极抢救。说万一不成功,家属找你麻烦,不能说没有,我认为是小概率事件。

助人为乐,乐善好施,这是传统美德。我想一个有美德的人运气不会差到救了人反被埋怨或找麻烦。如果在公共场所遇到需要抢救的人,我肯定会去抢救,不会去考虑会不会被找麻烦。遇到紧急救命的事情,不是说地铁口讨生活的人,有零钱就给没有就不给,抢救生命的时候不会去考虑是否有麻烦或责任的事情。抢救不抢救是我的事情,会不会有责任或麻烦是别人的事情。只考虑自己该不该做就可以了。


北大肿瘤张成海医生

具有医师资格证的人公共场所抢救病人没抢救过来,病人死亡,这名医师有责任么?

这原本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因为,无论是谁,无论有没有医师资格证,在公共场所(非医疗场所)抢救病人,无论后果怎样,救助者都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那不是医疗行为,而是善意救助行为。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主旨是为了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行为,因而也被俗称“好人法”。

可以看出,针对“紧急救助行为”的实施主体并没有任何身份、资格要求

当然,救助者如果有医师资格,意味着更好的专业救助技能,救助成功的几率更高。

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为什么成了网络热门问题?

只是因为这些年来有关“XX医生在XX公共场所救助病人出现XX问题,被XX法院判决非法行医罪”的谣言被广泛传播。

为什么说以上的说法是谣言?

“好人法”施行以后,医生在公共场所抢救病人无论后果怎样,都不会承担责任。

事实上,即使是“好人法”颁布实施前,相关法律就有明确规定,本问题中涉及的情况,并不能被判定非法行医罪,不会被判定负有责任。

非法行医的认定

早在2001年8月,原卫生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第三条,关于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问题: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非法行医。其中,“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是指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

(一)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

(二)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三)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可见,持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不属于非法行医。

综上所述,只要是在公共场所抢救病人,施救人不管有没有执业医师证,都不会被判定为非法行医,无论后果怎样,也不会承担责任。

要点在于,这种情况原本就不属于医疗行为,而是善意救助行为。


挣脱枷锁的囚徒

具有医师资格证的人公共场所抢救病人没抢救过来,病人死亡,这名医师没有责任!

因为,根据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的之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被大家称为“好人法”,就是鼓励大家在公共场所等遇到需要急救的病人要积极施救。更何况是一个具有医师资格的医生去抢救病人,法律当然要去鼓励,否则的话,很可能会有很多患者会错过最佳抢救时机。从而,对全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由此,我想到,面对现在很多关于“扶不扶”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应该做出规定。比如如果的确不是肇事者的好心人去扶别人,受到法律保护。被扶以后的人如果罔顾事实,诬陷帮助者,必须以诬陷罪论处。同时必须对扶助者进行精神损失赔偿。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社会力量更好的帮助遇到意外的人员,同时提升社会道德水准。


地震博士

这个问题的提出,我认为是道德的倒退!

这个问题的提出,让人很摸不着头脑。因为如果医护人员在场面对突发疾病的患者如果不施以援手,那么很显然其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从法律上来说,起没有义务在非医疗环境或是就诊的情况下去对突发情况进行诊治,一是因为没有相应的医疗条件;二是因为患者和医生之间并没有相应的医疗服务的法律关系。

如果医生因为在场就对患者进行救治,最终没能挽回患者的生命,就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很负责任的告诉你,以后在大街上,公共交通工具上即使面对突发疾病的患者,我想即使是医生也不会表明身份,施以援手。因为救不好还要承担责任,与其如此,不如袖手旁观,求得自保更好。

而且《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来看,法律是鼓励并且为施救者给与了一定的积极施救空间。

如果真的出现题目所述的情况,而且施救者最终承担了责任,那么这是社会的退步,毋庸置疑!


麋鹿说法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象这样的案例很多,最后结果都是医生非法行医,负全部责任。现在,法律已经规定2017年10月以后这个属于助人,造成损害,不用承担责任。


曾几何时,上海有位妇产科医生在火车上在动车上抢救了一位临盆在即的孕妇,然而在恶劣的生产条件下,孩子因为宫内缺氧,住进啦新生儿监护室,然而这家人不仅没有感谢她,还把她告上了法庭,理由是非法行医,后来法院判这位妇产医生负全部责任,赔了一大笔钱事情才得已平息。象这样的事例在这些年,一直都有报道。

法律面前,救,那么你是非法行医,有问题,就得负责,这就是法律。

然而作为身穿白大卦的医生来说,是救还是不救呢?这是个问题!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大部分医生都还没有来的及看到这条法律,他们只知道原来的都是非法行医,相信他们也还是按照老规矩办事,即使是象我这样看到这条法律的人,我承认我也不敢伸出援手,我怕坐在被告席上。即使法律支持,我也怕被告。

在不久的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报道,救治病人不违法,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进来,让社会变的更好。


张稳外科大夫

按照题主的担心和疑问及提出的问题:

你说的不是救死扶伤,而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只是尽力而为,见义而上前施救只是一种医生职业的本能,而突发疾病者并不是他所接手的病人,即便是他接手的病人谁敢保证住院入院的病人没有站在进来躺着出去的?哪家医院哪个医生哪家急诊敢保证救一个好一个,那是神话不是医术!

所以只要这位见义施救的医生尽力了,能否抢救过来,就看病人的自身的造化了,医生无须担责,更无须自责,与负不负责八竿子打不着!这点常识我想每一个正常思维的人都会有!被施救的家属应该感谢这位见义勇为的医生才对!否则跌倒的病人在分分钟就会驾鹤西去!

懂得最基本抢救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心脑血管疾病突发,都有一个最佳黄金抢救期也就是三五分钟的时间,一旦错过就是华佗在世也无济于事!也回天乏术!

作为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要把自己的脑袋理清楚,不要想那些不合常规不合常理于人无利于己有害的事情!现实中许多该出手的事情就是被那些前怕狼后怕虎的人给搅坏的!见死不救见死不敢救不应该是见义勇为的应有之义!


冀之笔

你这个问题提的还是有些水平的,咱们就一起探讨探讨吧。

首先,我们要确定一下,医师有自己的职业场所。这是要在卫生部门备案的,对此有严格的限制,不能在非备案场所行医,否则构成“非法行医”。但是,在公共场所遇到需要提供帮助的人时怎么办?虽然有朋友说《民法总则》第一八十四条可以提供帮助,但我认为还是要慎重行事,因为现在不那么地道的人太多了。


第二呢就是最好有影像资料记录。现在我们每人都使用的智能手机,可以在实施救助前向求助者,比如家属、航空服务员、铁路服务员等等寻求帮助的人讲清在救助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像可能出现的后果,或者可能出现的意外伤害等等做一简单的介绍。这一定要得到他们明确的授权或请求之后才能提供帮助。


当然,能救人一命对每位医务工作者来说都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为慎重起见还是应该实施救助前取得求助人的同意为好,并有旁人证明。



我想,如果能做到以上两点,我们应该还是要积极地抢救生命,因为生命对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


坐看花开闲看花落

这确实是一个问题,我也是一名医务工作者,当我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也不知道该怎么选择!

在以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像这样的案例很多,最终的结果都是医务工作者非法行医,负全部责任。但是,在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中,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现在有法律支持了,但是当我们医务工作者遇到这样的情况的时候,救还是不救这确实是个问题。救了,没有效果,也许还是会坐在被告席上,也许我们没有责任,但是前后所花费的经历以及做了好事不讨好的疲惫心理也还是让人害怕!

曾经我在读大学的时候在火车上对一位突发低血糖的病人进行救治,那个时候我还没有毕业,虽然把病人救过来了,病人及家属表达了感谢,但是现在想想还是挺后怕的,要是没有救治过来,我该怎么办?家里条件也不是那么好,能陪得起吗?这确实让我后怕!万幸,没有出什么问题。

每一次网上关于这样情况的报道,网友都是支持医务人员,但真正遇到的时候确实还是担忧!希望我们大众多理解医务工作者吧,只有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才会让更多的医务工作者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伸出援助之手!

在道德和法律的面前,我们是求自保,还是去帮助别人,这也是一个选择题,而目前这个选择题没有正确答案,也希望这个选择题的正确答案尽早出现吧!


心中有梦很幸福

前几天看了一个报道,一人从兰州上火车,车开以后晕厥,要求停车下车抢救,列车长请示在宝鸡停车,救护人员上来时,病人早已没有生命信息,家属状告铁路为何不随时停车,列车员没有参与抢救,把死人责任推给铁路,看了真是无语,那是火车,不是你家私家车,想停就停,列车长是没有权利随便停车的,再说宝鸡以前的小车站没有抢救条件,即使停了也无法抢救,依我看,列车员幸亏没有参加抢救,如果参加抢救有没救过来,家属非得把所有责任都推给列车员,到时有理也说不清,只能赔钱,要想平安遇见这事躲得远远的,实在躲不开就像这趟车的列车员,只可动口不可动手,在旁边大声喊救人,干什么都行就是不能动手,不知我说的对不对,等什么时候社会环境改变了,再提高我们的意识也不迟。


通鞑

谢邀!
可以肯定的说,医生不用承担因抢救失败而产生的所谓连带责任。早在2017年的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就有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法律条文适用于任何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会因为施救者是医生,是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士,反而要因此担责。

之所以有人会有这样的担心,是因为涉及到一个名词“非法行医”。可能是对于非法行医有一定的误解才会出现以上的担心。非法行医,主要指的是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即不具医师执照)的人从事医疗服务工作,主体不是医生。当然有人会提到,医生定点执业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定点执业,是指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通常需要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开展医疗执业活动,但是这也只是常规情况。在急救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进行的医疗救助活动中,就是脱离了常规定点的医疗机构场所的,是不属于违法违规的。

所以不论是从哪个层面,医生在公共场合下进行紧急抢救的医疗行为都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即使是抢救失败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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