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80%
“以次充好”可还行?
别说企业不乐意了
咱们检察官都看不下去了!
啥?
你还不知道我为什么这么气愤?
别急别急,往下看,你就全明白啦!
先从这家知名企业说起
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南钢公司始建于1958年,是国家战略布局的18家重点钢企之一。
我们今天的案件故事就从这里展开
。
。
南钢公司生产需要生石灰粉,
于是与安徽茂发公司签订长期订购合同,
原本一直“优秀”的生石灰粉,
却在南钢纪委的抽查中
连续6车样品不合格!
如此“滑铁卢”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以次充好”如何操作?
2015年年底,安徽省茂发公司与南钢公司第一烧结厂签订供货合同,由茂发公司向南钢公司供应生石灰粉。
但是,有一个明确要求:
生石灰粉中氧化钙含量不得低于80%,
只有这样,南钢公司才会如约付全款。
那么,低于80%会怎么样呢?
按比例扣钱!直到货款扣完为止!
在这个合作中,南钢公司还承担了“检验者”的角色,南钢公司对生石灰粉进行抽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按指标按比例结算货款。
就在与南钢集团的合同签订后不久,茂发公司就于2016年4月与信和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个协议,约定由信和贸易公司在南钢公司销售生石灰粉事宜,每销售1吨收取15元代理费用。
至此,故事的两位大咖——
茂发公司和信和贸易公司聚齐了!
他们为了提高生石灰的合格率,
不在生产环节上动脑筋,
却在“人”上耍起了“小聪明”!
为了提高生石灰粉抽样检测合格率,茂发公司和信和贸易公司接连触碰底线。
贿赂取样员,多取优质样品。
信和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安排员工郑某某多次宴请南钢公司第一烧结厂取样员李某、陈某、吴某,并向三名取样员赠送烟酒等礼品,请三名取样员在取样时予以关照、多取优质样品。
贿赂技术主管,放松监管。
茂发公司总经理曹某某还给负有抽样检测管理职责的南钢公司第一烧结厂技术主管全某送去现金人民币四万元,让他在取样员取样时放松监管,提高生石灰粉检测合格率。
就这样,
一条完整的笼罩在“收受贿赂”阴影下的
抽样检测线便形成了
也间接造就了“合格”生石灰粉的产生
直到此次抽检,才彻底败露!
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南钢纪委联合科技质量部对经取样员取样检测合格的茂发公司向南钢公司销售的生石灰粉进行抽查取样。经鉴定,南钢纪委抽查的6车生石灰粉样品中氧化钙含量均未达到80%的合同标准,共计406.82吨,销售金额107046.35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为有效地惩治犯罪,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成立了专案组,制定完善的诉讼策略。
☞充分利用补充侦查权。依法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陪同办案民警走访案发现场,前往安徽等地询问相关证人、调取涉案企业的材料,明确各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因果关系,保障案件起诉时认定的事实均有证据支撑,且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可以形成证据锁链。
☞合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案件提起公诉后,在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均能认罪认罚,并最终与南钢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主动赔偿相关经济损失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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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曹某某、全某、汪某、郑某某等四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获得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曹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汪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全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郑某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今年6月15日,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纪委廉政督察部部长刘红军等一行来到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赠送了一面“严格执法强监督,保驾护企显成就”的锦旗。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为企业保驾护航
我们是认真的!
(文中茂发公司、信和贸易公司均为化名)
【以案释法】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
讲好案件,说透法律,
六合检察人在行动!
文字/撰写:顾权、王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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