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将参照矶山花园违规房屋处理标准,补缴税费标准为1250元/㎡,补缴税费后按《都昌县老城区(城中村)改造私房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划拨土地上建筑类型给予货币补偿。选择产权置换的补缴税费标准为1250元/㎡,补缴税费后按《征收与补偿方案》划拨土地发放产权证。面积找差、选房顺序按《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二是对取得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一的房屋其补缴税费标准为1100元/㎡,其他按照本意见第一条执行。
三是对取得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其产权证所载权属人与征收补偿权益人不一致的,实际进行了房屋交易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按照本意见第一条执行,补缴税标准为600元/㎡。
未尽事宜按《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和都发[2008]15号文件执行。意见由县棚改办、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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