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分两种,无偿有偿责任承担大不同

被告李某辩称,其和二原告之间存在无偿委托关系,在出售房屋时不存在主观恶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评估报告,李某出售的房屋价格一套略微高于市值的70%,一套明显低于市值的70%,且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在出售涉案房屋时已向二原告征求意见、尽到报告义务,故李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李某赔偿房屋差价款。

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对于因委托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即区分委托合同是否有偿,二者责任要件不同。若为有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有过错即要承担赔偿责任;若为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委托售房合同中,可以结合房屋的出售价格、是否征询委托人的意见等因素来判定受托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委托合同分两种,无偿有偿责任承担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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