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該如何申請執行?

對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該如何申請執行?

劉某因買房向趙某借款20萬元,劉某承諾2年內還清本息,如不還款趙某可向法院起訴和申請強制執行。二人到公證處就該債權關係進行了公證。

2年期滿後,劉某未按約還款,趙某多次向劉某索要未果,無奈之下持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到法院起訴,意圖勝訴後申請法院執行。

法院瞭解情況後,告知趙某無需起訴,該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具有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效力,並依法受理了趙某的執行申請。

對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該如何申請執行?

生活中,很多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提高合同或債權文書的法律效力,會去公證機關對合同或債權文書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文書不僅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且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成為人民法院執行的依據。也就是說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如果債務人未按照文書履行義務,則債權人可直接依據債權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無須再次進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款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需要說明的是:

(1) 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必須合法有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80條規定的公證債權文書有錯誤的情形;

(2)這裡所說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一般指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或被執行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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