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纪委监委出台《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沧州市纪委监委出台《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党员、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违法犯罪线索,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内容

(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直接参与涉黑涉恶犯罪问题线索。

(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问题线索,包括为黑恶势力分子站台助威、开脱说情、提供支持等。

(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团伙“保护伞”问题线索,包括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或企业入股分红、收受贿赂,对黑恶势力团伙犯罪不闻不问、压案不查、隐匿线索、毁灭证据、降格处理、提供保护、徇私舞弊等。

(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等问题线索。

(五)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等问题线索。

(六)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等问题线索。

(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等问题线索。

(八)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等问题线索。

二、举报办法

三、奖励标准

群众举报的相关线索,经查证属于违纪的,在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并做出党政纪处理后予以奖励;经查证属于违法犯罪的,经审判机关作出判决后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据实核拨。具体标准如下:

(一)举报党员、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以上的(含留党察看),每处分1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以下的,每处分1人奖励1000元。

(二)举报党员、公职人员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涉黑涉恶类罪名审判定罪的,每判决1人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

(三)举报党员、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团伙“保护伞”,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包庇纵容或“保护伞”类罪名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2万元。

四、举报要求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违纪违法党员、公职人员的姓名、单位、政治面貌、住址、通讯方式等情况。

五、奖励发放

(一)举报人提供的违纪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市纪委监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举报时间先后、内容详细程度综合排序,只对1个举报件的举报人员予以奖励;一人举报多个案件的,按举报案件数量分别予以奖励;举报线索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只按照所符合的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一次,不累计奖励;未接到市纪委监委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

(二)举报人自接到市纪委监委奖励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附则

(一)市纪委监委受理举报问题线索后将按程序进行核查,一般在六十日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本办法由沧州市纪委监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来源

沧州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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