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途中遇意外遭保险公司拒赔 车主诉至法院获支持

马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是家庭自用。同时,在滴滴平台注册有顺风车业务。在拉客中发生事故后马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其从事顺风车业务为营运行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付。马女士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支持马女士诉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马女士相应损失9万余元。

马女士自2014年起在滴滴平台注册有顺风车业务,但注册后仅从事了三单业务,不巧的是在最近的一次顺风车业务中发生事故,造成本车和对方车辆受损。马女士为此支出修理费、拖车费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因马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其投保的是家庭自用,顺风车业务为营运性质,故拒绝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顺风车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也非营运行为,不能因马女士从事顺风车行为事收取一定费用而将其界定为营运行为。事故发生事用于顺风车,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合乘行为是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并不会因此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判决支持马女士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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