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離婚協議後,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簽了離婚協議後,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劉某、韓某原為夫妻關係。2008年,劉某在城區購買門臉房一處,並一直由他負責經營。2014年7月,在劉某的極力主張下,該夫妻二人將此房以2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劉某的親戚。2015年11月,韓某、劉某經協商一致並對共有財產進行了分割後,簽訂了《離婚協議書》,辦理了離婚手續。2016年8月,韓某以財產分割時未涉及該門臉房的賣房款20萬元為由,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其依法給付1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通過協商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並分割共同財產的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未存在欺詐、脅迫情形,對原、被告具有約束力。同時,出賣位於城區的門臉房,也是原、被告雙方一致認可並一同經手的,被告不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原告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於是法院駁回了韓某的訴訟請求。

說 法

該案屬於典型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據上述規定,本案中原告韓某有權就財產分割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但經法院審查,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系自願簽訂,且分割共同財產的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情形,也不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該協議不屬於法律規定可撤銷的情形,韓某的訴訟請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協議離婚時對財產分割一定要謹慎對待,因為一旦簽訂協議後再以顯失公平為由反悔,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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