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刺傷女同學很快被釋放,施害者家長拒絕 「政府收容教養」

濰坊高新城市管理 2018-07-02 15:26:46

少年刺傷女同學很快被釋放,施害者家長拒絕 “政府收容教養”
少年刺傷女同學很快被釋放,施害者家長拒絕 “政府收容教養”

時間已經過去快 3 個月,對於家住湖北孝感城郊的趙芳(化名)女士來說,女兒遭受的那場飛來橫禍,依然是揮之不去的夢魘。

3 個月前,趙芳上初中的女兒在放學回家路上,遭一名男同學持刀搶錢。在尖刀的脅迫下,女兒被逼脫光衣服,反抗過程中脖子、手臂和腿上被男同學劃下多處刀傷。行兇者被警方抓捕後因其未滿 14 週歲,不承擔刑事責任,很快被釋放。

" 法律保護未成年行兇者,誰來保護我未成年受傷害的女兒?" 這位母親發出椎心之問。她擔心小男孩是否會再報復,更憂心女兒受創的心靈該如何撫慰。

花季少女遭遇飛來橫禍

6 月 26 日,這名花季少女的母親選擇在微博上講述那段讓人震驚的經歷:3 月 30 日,孝感市高新區的初二女生小靜(化名),放學後回到自家樓下按電梯時,被躲藏在樓道里的小學同學黃某持刀挾持至 4 樓一間未裝修的空房內。一個多小時後,小靜在 3 樓平臺上被發現時,全身赤裸,脖子、手臂和腿上都有傷口。

少年刺傷女同學很快被釋放,施害者家長拒絕 “政府收容教養”

趙芳介紹,女兒在附近的一所中學上學,每天都是 17 時 50 分左右到家。3 月 30 日晚,直到 18 時,女兒依然沒回家。趙女士急忙下樓尋找。在監控裡,她發現女兒 17 時 43 分進入了自家樓棟的樓道內再沒有出來,也沒有進入電梯。

這一個多小時裡,小靜到底經歷了什麼?

根據小靜的講訴以及警方查證,她 17 時 43 分進入樓道,按下電梯後,對面的樓梯間裡,突然衝出來一個持刀男孩黃某。黃某曾是小靜的小學同班同學,現在也在同一所中學讀初二。

黃某持刀將小靜挾持,之後通過樓梯上到 4 樓一間未裝修的房內,用刀將小靜刺傷。因為沒有搶到錢,黃某持刀逼迫小靜脫掉衣服搜身 ……

趁著黃某到隔壁房間的機會,小靜從房間窗戶跳到 3 樓平臺上,躲藏了起來,十幾分鍾後,小靜被人發現。

女兒的受傷讓父母傷心欲絕,而更令他們難以接受的是,行兇者黃某當晚被抓獲,但因其未滿 14 週歲,不承擔刑事責任,很快被釋放。

趙女士回憶說,住院的 16 天裡,女兒瘦了 10 斤;回家休養期間,以往活潑開朗的孩子變得寡言少語;在年級 300 名學生中,上一次考試排名 29 位的女兒,前幾天考試到了 40 名之後,在家長會上哭出聲來。

施害者家長拒絕 " 政府收容教養 "

通報稱,經查,當日 18 時許,黃某趁被害人小靜在裕褀新城 17 號樓等電梯之機,持一把剪刀將其挾持到 401 室,實施搶劫,並用剪刀將受害人小靜刺傷。

關於網絡上廣受質疑的施害者沒有被立案的問題,該分局法制大隊負責人介紹,刑法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未滿 14 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尚不夠刑事處罰,根據刑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對案件予以撤銷。

" 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 如何理解?

對此,該分局法制大隊負責人介紹,除了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湖北省公安機關辦理收容教養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明確指出," 對家庭不具備管教能力,確有必要收容教養的,辦案單位可要求犯罪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提出由政府收容教養的書面申請 "。

劉所長介紹,派出所就施害男生的管教問題,跟其父母進行了專門溝通,還介紹過相關管教所的情況,孩子的父親也專門到相關機構去看過,但他最終沒有同意由政府收容教養。之後派出所家訪時,男生家長說孩子目前已沒去上學,在家幫忙幹活。

劉所長表示,事發後,高新區管委會組織社區幹部和當事人雙方就民事賠償進行協調,派出所在現場參與的至少有兩次,但雙方因賠償金額意見不合,至今未達成協議。目前,協調專班仍在全力做好協調工作。

未成年受害人救助有待完善

這條 6 月 26 日上午發出的微博一天內就引發了眾多網友的關注和熱議。微博轉發量累計達 1.7 萬次,網友評論達 9400 多條。

" 法律要與時俱進,制定法律時我國那個年齡階段的大部分人確實心智尚不成熟。" 網友 "cici 一笑 " 認為," 在社會飛速發展的現在,未成年人接受的信息量大,心智成熟早,所以法律的年齡門檻也要相應改變。"

網友 " 迷失對白 " 評價," 對於未成年的過度保護往往會害了他,法律是要顧全大局,但是不能無限制地讓某些不懷好意的人鑽空子,不然就適得其反。" 網友 " 平凡的人 " 也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能成為保護壞人犯罪的防彈衣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童德華教授認為," 行為人的家長應當承擔監管責任,另外案件發生在小區,小區物業管理者也有一定責任 "。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和第一百七十六條,湖北華徽律師事務所律師汪明表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按照程序向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按程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 "。

湖北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李春生提出,必須加強未成年受害人的救助,包括心理諮詢、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公安機關對於此類案件,不能一撤了之,要評估收容教養的 " 必要 " 性、責令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賠償受害人的醫療費等損失,給受害人提供案件事實的相關證據和結案報告,以供受害人掌握情況和作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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