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老板注册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刑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现实中总有些人爱走偏门,为了生财,竟然打起“发票”的主意。开个空壳公司,借虚开发票从中牟利。最终结果是……

案情回顾:洪某是佛山市才宏贸易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才宏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是一个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空壳公司。2014年至2015年间,才宏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为乾坤公司、托邦公司等五间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490564.04元,税额合计人民币507175.96元,才宏公司收取上述公司7%至9%的开票手续费。期间,王某霞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协助洪某与上述公司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其中,她协助洪某为美思公司虚开了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000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43589.75元;为载力公司虚开了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99745元,税额为人民币14492.85元。王某全是托邦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至2015年间,他让洪某为其公司共虚开了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285112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32024.81元,后向国税部门申报和抵扣税款。陈某是乾坤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他让洪某为其公司共虚开了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35834.93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0591.42元,后向国税部门申报和抵扣税款。2017年3月27日,佛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将才宏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同年4月27日,民警分别将王某霞、王某全及陈某抓获。2017年5月10日,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全、陈某均已补缴全部虚开税款。2017年10月11日,洪某的家属代其退回非法所得人民币299949.97元。2018年1月4日,公诉机关以洪某、王某霞、王某全、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他们的行为,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

法院判决: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王某霞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洪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虚开税款数额为人民币507175.96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虚开税款数额为人民币58082.60元;被告人王某全、陈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王某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虚开税款数额为人民币332024.81元;被告人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虚开税款数额为人民币70591.42元,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霞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霞、王某全、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积极退缴非法所得,被告人王某全、陈某积极补缴税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四名被告人是初犯,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四名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霞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禅法君寄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的被告人,为一己私欲而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制裁。同时禅法君提醒,依法如实纳税是每一名企业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通过购买方式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此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以,大家开具发票都要依法依规进行,切不可被金钱诱惑而做出有损国家和他人利益的事情,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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