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鍋爐工,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庭審激辯高溫工種適用的法律

王某於1987年12月進入某有機化工廠(後改製為江蘇某化工有限公司)從事鍋爐工,直至2015年3月離職。

化工鍋爐工,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庭審激辯高溫工種適用的法律

單位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為包括原告在內的員工辦理特殊工種名錄等資料上報工作。

2017年6月,王某以從事高溫工作為由,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市人社局認為化工行業中特殊工種名錄中無鍋爐工,王某不符合化工行業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情形,作出不予批准決定。

王某申請行政複議失敗,遂上訴至法院。

王某的觀點

被告省人社廳所作複議決定違法,一是援引的法律依據“原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第四條”(以下簡稱“草案第四條”),由於該文件未正式公佈,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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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根據勞動部《關於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3]120號)文件規定,自1997年7月3日以後提前退休審批工作仍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故被告依據化學工業部的規定認定原告不屬於特殊工種適用法律不當;

三是原化學工業部的文件僅規定有毒有害作業工種,原告屬於高溫工種,按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可以提前退休。

被告市人社局及被告省人社廳辯稱

根據草案第四條規定,“從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經國家勞動總局同意後實行”,按此規定原國家勞動總局出臺了《關於化學工業部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的覆函》((78)勞護字第36號),批准一批化學工業有毒有害工種為提前退休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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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原勞動人事部出臺《關於改由各主管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勞人護[1985]6號),原化學工業部據此出臺了《關於頒發“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範圍補充表”的通知》((86)化勞字第923號),補充了一批化學工業提前退休工種。

勞部發[1993]120號發文至今,勞動部未發文新增化學工業提前退休工種。

某有機化工廠屬我市原化工局下屬企業,按規定應執行化學工業部特殊工種政策。

按照(78)勞護字第36號、(86)化勞字第923號文件規定,鍋爐司爐工不屬於化學工業有毒有害提前退休工種範圍,原告不符合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條件。

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聚焦

本案爭議在於原告是否應按照《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的覆函》(〔78〕勞護字第36號)《化學工業部關於頒發“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範圍補充表”的通知》(〔86〕化勞字第923號)規定的提前退休工種名錄執行。

首先,關於“草案”的效力問題。

本院認為,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為適用至今的關於提前退休的行政法規,“草案”作為貫徹執行上述辦法的試行實施意見,於1978年7月11日發佈,雖之後未有正規文號的文件發佈,但可作為勞動行政部門處理相關問題的操作口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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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了“從事高溫工作是指經常在攝氏三十八度和熱輻射強度三卡以上場所工作”,與(86)化勞字第923號文件中“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範圍補充表”的“十一、其他”類目中第2項電石製造工“勞動條件:操作場所溫度38度以上,輻射熱超過3卡,一氧化碳;屬高溫作業”的規定相吻合。

可見化學工業部亦是依照“草案”的規定來認定高溫作業的範疇。

其次,(86)化勞字第923號文件中《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範圍補充表說明》第三條規定,“《補充表》列入了少數屬於化工生產的高溫作業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作業工種。

凡由地方勞動部門或其他產業部批准的高溫、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工種,只要工種性質,勞動條件與其相同,化工企業可參照執行。”

原告認為其符合高溫工種,可參照該文件執行。

被告認為該文件主文部分規定了“企業可以寫出詳盡的作業危害報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本著從嚴掌握的原則進行審查,經徵得部裡同意後審批,並報部備案”,故上述第三條的“參照執行”也需經企業上報、省化工主管部門審查、化工部審批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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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人護[1985]6號、勞部發[1993]120號文件規定,提前退休工種應由勞動部或各行業部審批同意後方可實行。

本院認為,原告所稱的企業為其上報了特殊工種的事項即便屬實,也不等同於上文所述的“參照執行”。

特殊工種上報或備案直接影響到特殊工作津貼等職工待遇享受,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應由有權機關予以審批,原告的“可參照執行”意見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依據。

再次,縱觀(78)勞護字第36號、(86)化勞字第923號文件所規定的可提前退休工種名錄,並不僅包含“有毒有害”工種,也包括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種。

一是(78)勞護字第36號文件中《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範圍表說明》第一條“國務院有關工人、職工退休規定中所指‘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在化學工業中的具體工種範圍,特制定本表”,故《化學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範圍表》不是狹義的“有毒”工種,而是“有害身體健康”工種,當然包括高溫工種。

二是(78)勞護字第36號名錄“一、化肥”第9項鈣鎂磷肥製造工採用高爐法,含司爐崗位;(86)化勞字第923號名錄“十、橡膠加工”第6、7項輪胎外胎成型工及扒膠工均列明屬繁重體力勞動,“十一、其他”第2項電石製造工列明屬高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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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社部發[1999]8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第二款 規定,“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

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後予以公佈,公佈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

一審法院裁決

故本院認為,(78)勞護字第36號、(86)化勞字第923號文件規定的可提前退休工種名錄是現有的化工行業可提前退休工種的直接規範性依據,原告司爐的鍋爐為燃煤性質,未列入上述兩文件的名錄之內,不屬於提前退休的工種。

由於原告對被告省人社廳的行政複議程序合法性無異議,據此,被告市人社局所作不予准許決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被告省人社廳行政複議程序合法。

王某不服,再次上訴

他認為自己的工種屬於可以提前退休的工種:

一是《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款沒有規定何種工種為高溫工作,根據《勞動人事部關於貫徹執行國家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貫徹高溫作業分級的通知》)的規定,鍋爐工屬於高溫作業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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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提前退休工種的審批”不同於“提前退休審批”,《加強審批的通知》第三條和《制止和糾正違規的通知》未明確規定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不得跨行業參照執行,有關文件允許跨行業參照執行,勞動保障部門可以跨行業參照執行。

三是《部門審批的通知》和《頒發補充表通知》規定,未在補充表列明的工種,只要地方勞動部門或其他產業部批准、與化工企業中工種性質、勞動條件相同的,也屬於特殊工種。

因此,他作為化工行業司爐工,可以被認定為從事特殊工種。

二審裁決

本院認為,《制止和糾正違規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後予以公佈,公佈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

按照《頒發補充表通知》、《化工工種覆函》的規定,從事電石生產的電石製造工種才屬於高溫作業工種,王某司爐的鍋爐為燃煤性質,未列入上述兩文件名錄之內,不屬於提前退休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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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種範圍補充表》第三條規定,“補充表列入了少數屬於化工生產的高溫作業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作業工種。

凡由地方勞動部門或其他產業部批准的高溫、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工種,只要工種性質,勞動條件與其相同,化工企業可參照執行。”

該文件同時規定“企業可以寫出詳盡的作業危害報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本著從嚴掌握的原則進行審查,經徵得部裡同意後審批,並報部備案。”

沒有證據證明王某原所在企業向相關部門進行過報批,且經省化工廳(局)審查和相關國家部委審批同意。

案例評析

本案情節十分簡單,王某一直在化工業從事鍋爐工,雖然企業在2000年之後改制,但和本案無關。不過就適用的法律問題,雙方展開了精彩的對決。

本案中將一些看起來似是而非問題進行了精彩的剖析,比如文中提到的草案,的確和一般的法律有所不同,沒有正規文號的進行文件發佈,但是沿用至今,是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領域的一個重要的法律依據。

之前有位網友提到,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需要連續工齡,國發[1978]104號也是的確這麼寫的,但是草案中明確是特殊工種工齡累計滿幾年這樣的概念,可以從事不同的特殊工種,可以中間中斷,現實的判例中也是這麼操作的。

另外一個焦點是關於高溫作業的行業問題,的確在有的行業,鍋爐工是屬於特殊工種,也不排除王某的工作條件和那些高溫工作條件一致,符合草案中提到的高溫工作條件。而在化學工業部頒佈的文件中,的確沒有禁止某些工種參考其它行業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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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院的判決中抓住兩個要點,首先鍋爐工不在化工業的名錄中,其次,即便可以參考,也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批准,儘管王某的單位可能曾經申報過類似的特殊工種,但並不代表鍋爐工被審批認可為特殊工種。

所以從情理上,我們支持王某獲得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資格,但是從法理上法院的判決並無瑕疵,如果非要追查責任,還是在於當初單位申報特殊工種的時候,沒有將鍋爐工按照流程逐級審批。

本案篇幅較長,也是因為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把法理講的比較透徹,再精簡,就會失去原有的味道,也感謝你能耐心的看到這裡,歡迎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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