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培訓第十課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知識

一、消防法律法規體系

消防法律法規是指國家制定的有關消防管理的一切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消防法律、消防行政法規、地方性消防法規、國務院部門消防規章和地方政府消防規章以及消防技術標準等。

消防員培訓第十課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我國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為《消防法》)為核心,以消防行政法規、地方性消防法規、各類消防規章、消防技術標準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為主幹,以涉及消防的有關法律法規為重要補充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它的調整對象是在消防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係。其立法目的是為規範社會生活中各種消防行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的危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消防法規的淵源

(一)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規範的依據,也是消防法規的基本法源。

在憲法中所包含的與消防行政管理活動有關的內容包括關於國家行政機關活動的基本原則的規範;關於國家行政機關組織和職權的規範;關於公民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的規範等。

(二)消防法律

1、消防專門法律

《消防法》是我國唯一的消防專門法律,是消防工作的基本法。

我國第一部《消防法》於1998年頒佈實施,在1998年至2009的十年間,為推動我國消防法制的建設、社會化消防管理水平,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規範消防監督執法以及提高群眾自防自救等諸多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也在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工作中切實取得了成效。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隨著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對自身安全的新需求、新期待,1998年的《消防法》已難以適應新時期消防工作的需要,自2002年開始,正式啟動《消防法》的修訂工作,經過數次修改和討論,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消防法》修訂草案於2008年10月28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

2.與消防違法行為處罰相關的法律

與消防違法行為處罰相關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為《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為《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

有一些消防違法行為,常常也屬於治安違法行為。如《消防法》第62條中的五種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1)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2)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3)謊報火警的;

(4)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5)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又如《消防法》第70條規定“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需要傳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安機關在受理此類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時,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7條、78條的相關規定進行並執行治安拘留處罰;公安機關或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違法

行為人需要傳喚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第l款的規定執行。

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造成群死群傷或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後果的,則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刑法》對失火罪、放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等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違法行為和應該處以的刑罰作了具體規定。

3.國家行政管理通用法律

國家行政管理通用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為《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為《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為《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這些法律是所有的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中都應當遵守和執行的法律。

(三)消防法規

1.行政法規

消防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為領導和管理國家消防行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或頒佈的有關消防工作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主要有《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344號令)等。

2.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消防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情況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有立法權的人大常委會制定了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消防條例。如《北京市消防條例》、《黑龍江省消防條例》、《青海省消防條例》等。

(四)消防行政規章

消防行政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製定和發佈的命令、指示、規章等。消防規章可由公安部單獨頒佈,也可由公安部會同別的部門聯合下發。

1.公安部單獨下發的規章

如:《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8號);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9號);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88號)等。

其中《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8號)這三部規章是為配合新消防法的實施而制定並於2009年5月1日頒佈實施的。

2.其他部委規章

其他部委規章指由公安部和其他部委聯合下發的規章,也可以是除公安部以外的各部委單獨或聯合下發的規章制度。

如《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教育部公安部);

《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

《糧油工業企業及糧油機械製造企業防火規則》(糧食部、公安部);

《城市消防規劃建設管理規定》(國家計委、財政部);

《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試行條例》(商業部);

《國家物資儲備倉庫消防工作條例》(原國家計委、國家物資儲備局)等。

諸如此類的規章涉及社會各個生產領域,為本部門或本行業的消防安全保障提供了可行的法律依據。

3.地方政府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或頒佈。如:

《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北京市政府143號令);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發佈)等。

(五)規範性文件

消防行政管理規範性文件是指未列入消防行政管理法規範疇內的、由國家機關制定頒佈的有關消防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通告、決定、指示、命令等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如:

《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

《關於加強電氣焊割防火安全工作的通告》;

《關於加強傢俱建築裝修裝飾材料銷售市場防火安全管理的通告》;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

《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等等。

其中《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成為了新時期指導消防工作的重要綱領性文件。

(六)消防技術標準

1.消防技術標準的含義

消防技術標準是規定社會生產、生活中保障消防安全的技術要求和安全極限的各類技術規範和標準的總和。單純的技術標準,不具有或基本上不具有社會性,因而不具有法律意義。消防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中,由國家賦予其普遍約束力和法律意義的那部分規範和標準,則屬於消防法規體系的內容。國家一般用兩種方法賦予技術規範和標準以法律意義:一種是在法律條文中直接規定這類規範和

標準;另一種是把遵守一定技術規範和標準定為法律義務,違反該規範或標準要承擔法律責任。這種技術規範或標準雖不是法律文件本身的組成部分,但卻是它的附件和補充。這些規範和標準涉及危險化學品、電氣裝置、建築工程設計、施工、驗收、生產流程、消防設施設備、消防產品等大量內容,是進行消防監督必不可少的依據和工具。

2.消防技術標準的分類

消防技術標準根據其性質可分為規範和標準兩大類,其中規範又稱為工程建設技術標準,標準又分為基礎性標準,實驗方法標準和產品標準(又稱通用技術條件)。

消防技術標準根據制定的部門的不同,劃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消防技術標準根據強制約束力的不同,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3.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常用的消防技術標準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中依據的現行消防技術規範主要有: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驗收規範》;

《石油庫設計規範》;

《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範》;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等。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中依據的現行消防技術標準有:《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等。

、《消防法》的主要內容

現行《消防法》共7章74條,內容包括總則、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總則部分

總則部分共七條,規定了《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我國消防工作貫徹的方針、原則和實行的基本制度,明確了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公安機關對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管理,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新聞媒體等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責任,單位和公民基本的消防義務,國家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以及對消防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等內容。

(二)火災預防部分

火災預防部分共二十七條,對火災預防工作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內容涵蓋了城鄉消防規劃和建設的要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要求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許可制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要求,消防產品的質量要求和監督管理制度,建築構件和有關材料的防火性能以及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消防安全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消防工作和在重點季節、期間的防火職責,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防火職責,鼓勵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政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從業、執業要求等。

這些規定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預防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是十分必要的。這部分充分體現了總則規定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符合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的要求。

2.對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的具體規定

《消防法》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3)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問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6)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了履行以上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3)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4)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3.對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的從業、執業要求

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這是《消防法》新增加的內容。這主要是考慮到,隨著我國城市建設的不斷髮展,建築消防設施以及自動消防系統的建設較以前有了很大的發展,對防止火災蔓延、撲滅初起火災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但是由於單位對各類建築消防設施等缺乏有效的管理,特別是對關鍵崗位值班操作人員缺乏必要的消防培訓,由於其不能熟練操作,自防自救能力

差,消防設施維修保養不到位,建築消防設施未能發揮作用,致使火災迅速蔓延,釀成惡果。因此,針對實踐中這一深刻的教訓,應加強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提高建築物抗禦火災的能力,確保建築消防設施充分發揮其防火、滅火效能,保障安全,減少建築火災的發生,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為此,《消防法》增加了對從事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上崗的資格認定。要求該類職業群體必須持證

上崗。持證上崗,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個是相關的業務技能必須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另一個是消防安全知識必須具備。只有這兩方面知識和技能都合格後,才能從事這一工作。

(三)消防組織部分

《消防法》第三章要求各級政府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消防組織。消防組織的形式包括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消防法對各種消防組織的組建任務及職責均做出了原則規定。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之外,還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這是新時代賦予消防隊伍的更加光榮和繁重的使命,必然使消防隊伍對於維護社會安寧和人民生活的福祉做出更大的貢獻。

(四)滅火救援部分

《消防法》第四章規定了各級地方政府以及單位、個人和消防隊伍在滅火救援和重大災害事故中的職責。明確了公安消防機構在火災現場組織指揮和火災事故調查中的原則與權限。這部分的法律條文確保了對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救援的及時和有效。

(五)消防監督檢查部分

“監督檢查”是《消防法》新增加的一章內容。該部分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職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消防隱患的發現及處理、在監督執法中應當遵循的執法原則做了法律上的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本章還特別強調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執法中自身必須遵循的紀律原則,並要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六)法律責任部分

《消防法》第六章對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的各種行為所應給予的懲戒做出了具體的規定,體現了消防法規的強制性和嚴肅性。這些規定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監督執法的基本依據。從本章各條文看出,對各種違法行為一般是依據《消防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處罰形式和程序進行懲戒。對本章第六十二條所列的各種違法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此外,第七十二條規定,違反《消防法》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的規定執行。

本章還專門規定了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處分。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為《勞動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獨立部門。《勞動法》所研究的勞動是職業性的、有償的和基於特定勞動關係發生的社會勞動。制定《勞動法》的目的在於國家通過法律來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關係,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立、維護和發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從而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消防員培訓第十課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一、勞動法的淵源

勞動法律規範體系構成了《勞動法》的淵源,包括所有與調整勞動關係相關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們共同構成了勞動法律規範體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憲法中有關勞動問題的規定

憲法中有關勞動法問題的規定,構成全部勞動法律規範的立法基礎。

(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有關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制定和發佈基本法和其他法律。其效力僅次於憲法。

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勞動法》,這是我國有關勞動問題的基本法,該法細化了《憲法》提出的主要勞動法原則,是我國調整勞動關係的準則。

2008年1月1日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簡稱《勞動合同法》)對舊的勞動法律法規在有關事項上作了修正。該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制訂程序加以細化,強化了勞動者在其

所在的企業中參政議政的權利。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事實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期限、競業禁止、違約金、欠薪、兼職、解除勞動合同、裁員、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務派遣、經濟補償金、違法解聘和賠償金各方面做了明確規定,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各項合法權益。其中首次將“競業禁止”上升到了法律高度,對於競業禁止的人員範圍限定為高管人員、高技術人員和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改變原來依據勞動法發佈

的《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競業禁止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三年的規定,改為不能超過二年。用人單位對於此類職工的給予的經濟補償的方式等也作了具體規定。

此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法律中,都包含有關於調整勞動關係的規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其他法律規範,如1978年制定的《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等,都屬於此類

範疇。

(三)國務院制定的勞動行政法規

國務院頒佈的大量的勞動法規,是當前我國調整勞動關係的主要依據。如1982年4月國務院發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發佈的關於勞動制度改革的《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等四項暫行規定,1988年1月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

(四)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勞動規章

國務院所屬各部委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有權在本部門範圍內發佈命令、指示和規章,其中有關勞動關係的規章,也是勞動法的法律淵源。例如,勞動部就曾頒佈了大量有關勞動關係的規章,如1990年1月勞動部頒佈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同年7月勞動部發布實行的《工人考核條例》等,這些都是調整勞動關係的重要規範。

(五)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

在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中的有關勞動問題的規定均屬於勞動法淵源的範疇。例如,《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北京市最低工資規定》等。

(六)國際勞動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勞工公約經我國政府批准,在我國產生了法律效力,則屬於勞動法淵源的範疇。例如2005年8月28日批准的《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第111號公約)等。目前,我國已正式批准了24個國際勞工公約,這些公約也是我國勞動法的組成部分。

(七)規範性勞動法律、法規解釋

規範性勞動法律法規解釋是指法定對勞動法律、法規有解釋權的國家機關,就勞動法律、法規在執行中的問題所作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解釋。在我國,一般是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享有該解釋權。

二、《勞動法》的主要內容

我國現行的《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起實行,其核心內容涵蓋了上述基本制度。《勞動法》共l3章107條,每一章涉及一個獨立的領域,包括:總則,促進就業,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的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總則部分

總則部分為第一至第九條,說明了《勞動法》的立法宗旨、適用範圍、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國家發展勞動事業、國家的倡導、鼓勵和獎勵政策、工會的組織和權利、勞動者參與民主管理和平等協商以及勞動行政部門的設置。

總則指出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二)促進就業

《勞動法》第二章規定了國家和地方政府在促進就業方面的法律責任,提出了就業平等原則,保障婦女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保護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業單位招用未滿l6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法行事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三)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三章就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的原則、勞動合同無效的條件、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合同的期限、試用期條款,在勞動合同中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合議解除、辭退、裁員、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對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工會的監督權、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和勞動者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加以規定。本章還規定了集體合同的內容和簽訂程序。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勞動的義務,也有休息的權利。規定勞動者的標準工作時間、計件工作時間、勞動者的週休日、法定休假節日、延長工作時問及其工資支付,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勞動法確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

資水平。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根據社會實際狀況綜合考慮諸多因素。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對於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資支付也在做了法律上的規定。

企業職工一方可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問、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工會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在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五)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的工特殊保護

《勞動法》在勞動安全衛生領域有較為完備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這是對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的總括性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有勞動保護的義務。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

操作規程。建構築消防員屬於消防行業特有工種,按照法律規定必須經過了規定時問的學習並通過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之後方能上崗。在日常的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消防設備設施的使用、維修、維護和保養,嚴禁違章操作,減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這對實現安全生產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六)職業培訓

國家為了提高勞動者素質,提高整體的勞動生產效率,對職業培育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和扶持。國家通過各種途徑,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大力加強就業培訓也是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國家在制定《勞動法》之外,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進一步細化職業教育和培訓工作。國家確定職業

分類,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准的考核鑑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鑑定。

職業是人們從事的作為自己主要生活來源的有報酬的勞動。職業是在人類長期生產活動中,隨著生產力發展和社會勞動分工的出現而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目前我國將社會職業歸入8個大類,66箇中類,413個小類,劃分出1838個細類(職業),消防職業被列入職業分類簡表第三大類中的第2中類內的第3小類,在冊的消防職業有:滅火員、消防

搶險救援員、防火員、建(構)築物消防員、火災嘹望觀察員、其他消防員,其他安全保衛和消防人員等七項共27個工種。

《勞動法》中所指的職業培訓又稱為職業技能開發或職業教育,它包括為了培養和提高人們從事各種職業所需要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而進行的教育和訓練工作。職業培訓是職業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勞動就業的重要基礎。一般來說,職業培訓包括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學徒培訓、轉崗轉業培訓以及其他的職業性培訓。依據培訓的種類,還可分為初中高級職業培訓、勞動預備制度培訓、再就業培訓和企業職工培訓。我國進行職業培訓的機構(也稱為職業培訓實體)主要包括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企業培訓機構等。

職業技能鑑定是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職業技能鑑定是指由考試考核機構對勞動者從事某種職業所應掌握的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做出客觀的測量和評價,屬於標準參照型

考試。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勞動法》第九章是對社會保險和福利的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險事業隨著經濟的大力發展而逐步完善,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在醫療、養老等保險制度中受益。

(八)勞動爭議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產生矛盾或發生爭議,《勞動法》第十章對勞動爭議發生後的解決途徑、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和訴訟以及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作了明文規定。與之相配套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九)監督檢查

《勞動法》對勞動部門的行政賦予了監督檢查的權利。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對於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制定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了詳細規定。《勞動法》規定了勞動監察機構的監察程序,並規定了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的依法監督監督和社會監督權利。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知識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所給予的懲戒和制裁。

消防員培訓第十課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一、《行政處罰法》的主要內容

《行政處罰法》共有八章六十四條,由總則、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處罰的執行、法律責任和附則部分組成,其中行政處罰的決定一章中,規定了行政處罰決定的三個程序,即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消防行政處罰就是根據《消防法》和《行政處罰法》中的若干規定執行的。

《行政處罰法》的總則部分,規定了該法的立法目的,設定原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受到行政處罰時所享有的權利等。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法》設定了七種處罰種類,即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作了具體規定。其中對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做出具體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

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做出具體規定。

二、消防行政處罰

消防行政處罰作為國家行政處罰的一種形式,是指消防行政處罰主體依法對違反消防行政法律規範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消防監督相對人所實施的行政處罰。實施消防行政處罰必須滿足行政處罰所要求的五個條件,消防行政處罰是依法實施消防監督,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是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重要環節。

現行的《消防法》為適應消防工作發展的需要,加大了消防行政處罰力度,調整了行政處罰的種類,進一步明確了行政處罰的主體,取消了l998年《消防法》中有關違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規定等行為的行政處罰前限期改正的前置條件,對消防行政處罰的罰款數額作了具體規定,補充完善了消防行政處罰制度。

(一)消防行政處罰的種類

消防行政處罰中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拘留、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六類行政處罰。

1.警告

警告是消防行政處罰中最輕的一種處罰,適用於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程度不大的違法行為。是對違法相對人的一種精神處罰,它影響的是被處罰人的名譽。

2.罰款

罰款與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都是財產罰的形式。

罰款在行政執法實踐中運用最多最廣泛的一種消防行政處罰形式。在《消防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三條、六十四條、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六十九條做了具體規定。例如,《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3)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4)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問距的;

(5)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6)人員密集場所

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7)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是財產罰的另一種形式,是指公安消防行政部門依法對違反消防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所得到的經濟收益、財物、違禁物品,依法無償收歸國有的消防行政處罰。《消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對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違法行為,在罰款的同時,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4.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

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是一種行為能力罰,是公安消防部門依法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從事生產或經營等特定行為能力的行政處罰形式。

《消防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對適用此類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做了具體規定。對於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消防部門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並由政府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實施。例如,《消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1)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5)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後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

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5.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消防法》規定,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出具失實文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6.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為嚴厲的處罰手段,它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消防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相對人實行的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

《消防法》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六十八條均有相當條款做出具體規定。例如,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2)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第六十八條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消防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原則

1.消防行政處罰的設定

消防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機關依據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設立相應的消防行政處罰的內容的活動,其實質就是某種處罰由哪一級別的國家機關通過何種形式來規定。消防行政處罰對於不同的國家機關和不同的法律規範具有的設定權是不同的。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設定權具體可分為四個層次,分別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消防行政處罰的設定遵循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設定,在設定權的配置上嚴格按照兩個準則來執行,一是按照我國的立法體制,合理的分配中央與地方、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設定權;二是從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的角度出發,區別不同情況,進行不同層次的設定權分配。

2.消防行政處罰的原則

消防行政部門在執行消防行政處罰時,遵循行政處罰的一般原則,它貫徹於消防行政處罰的全過程,對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具有普遍性的指導意義。消防行政處罰遵循處罰法定、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保障相對人權力和不得互相代替五條原則。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行政處罰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執行行政執法過程中,嚴格的依照法律規範,按照處罰的權限、範圍、種類、幅度和程序進行處罰,不得有任何違規行為,並且處罰的程序必須符合國家程序法的要求,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的消防行政處罰是違法無效的。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

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不能以行政處罰替代民事責任,也不能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例如,《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問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單位有上述違反行為的,

除了接受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外,必須將已經埋壓、圈佔消火栓恢復原狀,保證其可用性,以便於在發生火災時能發揮正常的功效,避免擴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如果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如造成了重特大財產損失和群死群傷惡性案件,製造爆炸等事件,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破壞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則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此外,消防行政處罰適用的原則還包括一事不再罰、對特殊情況和特殊人群採取的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等根據消防行政執法工作特點而設定的相關原則。

(三)消防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1.消防行政處罰的管轄

行政處罰的管轄就是確定對行政違法行為由哪一級主體實施處罰,即處罰實施主體之間的權限分工。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在消防行政執行領域,執行消防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公安消防部門和國家公安機關,其他任何行政機關和組織不能實施消防行政處罰。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消防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並由公安機關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文件,情節嚴重或者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消防行政處罰的管轄,是指公安消防部門之間對消防行政違法行為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的權限分工。依據行政處罰法和消防法的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負責實施。

管轄的種類有地域管轄、級別管轄、指定管轄和專屬管轄。其中專屬管轄又稱專門管轄,是指專門公安消防部門對某些特定消防行政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分工。如鐵路系統由鐵路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水上運輸和港口碼頭由交通、漁、航公安消防部門管轄,民航系統由民航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管轄,森林、林木、林地由林業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管轄。

此外,按照《消防法》的規定,某些特定系統或部門內部的消防違反行為,只能由本系統或本部門負責消防工作的管理部門實施消防行政處罰。如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2.消防行政處罰的適用

行政處罰的適用是處罰主體對違法案件具體運用行政處罰規範實施處罰的活動。消防行政處罰適用是在消防行政領域進行行政處罰的活動。在適用消防行政處罰進行處罰前,必須首先確認該行為具備處罰的構成要件,其次在處罰過程當中要遵循行政處罰適用的原則,依法行使消防行政處罰。

應受到消防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已經實施了消防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屬於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消防行政處罰只能針對違反消防行政法規的行為。

(3)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是具有責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對人。

(4)依法應當受到處罰。

火災原因,確定火災責任後,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進人刑事審判程序。

(四)消防行政處罰的程序

消防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指消防行政執法主體依據《行政處罰法》和《消防法》及其他消防法律規範,實施消防行政處罰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時限等。消防行政處罰包括處罰決定程序和處罰執行程序。

1.消防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消防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有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兩種,聽證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獨立的決定程序。

(1)消防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即當場處罰程序,主要適用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違法行為。簡易程序簡單快捷,有利於提高行政處罰的效率。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消防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違法事實確鑿,案情較為簡單;二是有法定依據;三是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即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處罰。

按照《行政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做出當場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二說明理由和告知權利;三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四備案。

(2)消防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稱為普通程序,是除簡易程序以外做出處罰所適用的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取證、說明理由和告知當事人陳述與申辯權、做出處罰決定和送達五個步驟。

(3)消防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指公安消防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前,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的實施行政處罰,在製作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中通過公開舉行由各方利害關係人參加的聽證會,由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就相關問題進行質證、辯論和反駁,以廣泛聽取意見的活動。

聽證程序其本質就是調查方式的一種,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階段,並不是所有按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都必須經過聽證程序,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案件有一定的範圍限制。對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情形時,當事人可以申請聽證。

2.消防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做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有消防行政違法行為的相對人應該在處罰決定生效後,盡到履行責任。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消防行政處罰的具體流程,見圖10-1。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內容

一、《刑法》的主要內容

《刑法》是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而制定的。我國自古以來“重刑法,輕民法”,《刑法》有著源遠流長的歷史,在遠古時代對戰俘的各種肉體懲罰就是刑法的雛形,經過了歷朝歷代的變革,刑法發展至今已經有了很大的變化。

消防員培訓第十課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我國《刑法》共四百五十二條,分總則、分則兩大編,總則共五章一百零一條,分則共十章三百五十一條。總則規定了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犯罪行為的特徵、刑罰的種類、刑罰的具體適用等。分則規定了各類犯罪行為的構成、罪名和刑罰的具體適用標準等。

二、《刑法》中與消防違法行為有關的罪責

在《刑法》中與消防違法行為有關的罪責有失火罪、放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危害安全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等。

(一)消防責任事故罪

1.消防責任事故罪的含義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消防責任事故罪,是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對《刑法》進行修訂時增設的一個新的罪名。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素

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要素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人是否有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

2.行為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後,是否接到了消防監督機構要求採取改正措施的書面通知。

3.行為人是否對消防監督機構採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絕執行。

4.行為人拒不執行的行為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行為人拒不執行的行為只有造成了嚴重後果才能構成犯罪,這是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的第四要素。如果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只能按《消防法》第五章或者地方性法規的條款進行處理。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從業人員由於不服從管理,違章操作,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或沒有履行安全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翫忽職守罪

翫忽職守罪是指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翫忽職守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遭受重大損失既可以是重大經濟損失,也可以是重大人身傷亡後果。

《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翫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毀壞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例如,河南某縣的張某來鄭州打工,因找不到合適的工作,身上又沒有錢了,便決定偷幾個銅套賣點錢。2005年5月23日凌晨,張某攜帶作案工具,在某公司附近的公路邊,盜走5個消火栓上的銅部件,在逃走過程中被抓獲。經有關部門鑑定,上述銅部件價值1082元人民幣。鄭州市高新區法院認為,被告張某雖然只是偷了幾個消防栓上的銅套,但其行為已經損壞了消火栓。一旦發生火災,因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可能導致火災無法及時補救,從而危及不特定的財產及人身安全。因此,張某的行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型,應該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最後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

(五)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行為人過失引起火災,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失火罪的主要特徵是:

1.客觀方面,必須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如果僅有失火行為而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損失輕微,就不構成本罪。

2.主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的。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

前一種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後一種為過於自信的過失。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對失火罪的刑罰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放火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七)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

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此外,在《刑法》中與消防安全有關的罪名有:第130條規定的“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277條規定的“妨礙公務罪”。

第五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相關知識

一、消防工作與環境保護的關係

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古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消防員培訓第十課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一)消防工作與環境保護的關係

消防工作中的火災預防與撲救與環境保護都有著緊密聯繫。如果火災預防不到位,致使火災頻繁發生,或大型石油化工企業發生燃燒爆炸事故,不僅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巨大損失,同時也對大氣環境造成了極大地的破壞。如1987年的大興安嶺火災、1997年北京東方化工廠火災、2005年“11.13”吉林石化雙苯廠發生特大爆炸事故、2006年雲南安寧精神病人縱火導致的山火、2003年重慶開縣井噴事故以及頻繁發生的煤礦瓦斯爆炸事故等等,在災害發生後都留下了嚴重的環境汙染問題。1987年5月6日黑龍江省大興安嶺林區火災,燒燬大片森林,延燒四個儲木廠和木材85萬立方米以及鐵路、郵電、工商等12個系統的大量物資、設備等,燒死193人,傷171人。這次火災使我國寶貴的林業資源遭受嚴重損失,對生態環境所造成的影響難以估量。石油吉林化工公司雙苯廠爆炸事故發生後,導致100噸左右的強致癌物質苯、硝基苯流人河中,受汙染的流域包括黑龍江省境內的松花江約700公里,並且影響了俄羅斯的阿修爾河(即我國所稱的黑龍江)流域,造成松花江水體嚴重汙染,哈爾濱全市停水等嚴重後果。

此外,除了火災本生對環境造成的汙染外,在滅火過程當中使用的滅火劑和未經處理就直接排放的滅火後用水也會對環境造成汙染,如曾經被廣泛使用的哈龍滅火劑對大氣層的臭氧有明顯的破壞作用,在諸多的耗損臭氧物質中,哈龍滅火劑對臭氧的破壞作用首當其衝。

(二)單位和個人保護環境的義務

為了減少在消防工作中人為的造成的環境破壞,我們每一位公民都應當盡到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作為消防工作從業者,更肩負著搞好消防工作,保護我們美麗家園的重任。

當前,我國的環境形勢十分嚴峻,生態環境已進入大範圍生態退化和複合性環境汙染的新階段。

當前,我國環境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從過去主要用行政辦法保護環境轉變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科技發展規劃一文中明確提出,在未來5~15年,甚至更長時間內,伴隨我國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資源環境的瓶頸制約與脅迫影響將日益嚴峻。面對這一重大挑戰,國家在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基礎上,明確未來環境科技發展的總體戰略,從前瞻|生、戰略性、全局性高度對環境科技的發展認真分析、提前部署和科學規劃,使環境科技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發展要求,為我國未來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大的空間。

針對這樣嚴峻的現實,消防工作在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時,也在積極的研發各種環保產品,並制定出相應的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例如早在1986年由公安部、國家標準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聯合發佈的《關於加強對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的通知》,針對當時國內有相當數量的未經檢驗且產品質量不過關的進口消防電子產品在許多工程上安裝使用、國內部分廠家生產的消防電子產品未經檢驗而在市場上銷售以及有的明知自己產品存在問題,仍繼續出售的情況制定的。雖然這個通知中已於2001年4月5日作廢,但在當時為規範火災探測器、火災報警控制器等消防電子產品的監督管理,確保產品質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火災荷載加重,各種環保節能的多功能特種防火塗料、新型的火災報警器、防滅火設備、消防機器人等先進的防滅火設施和設備的研發與生產正在逐步深入和擴大規模,環保節能的滅火劑也被各國消防部門和化學界所共同關注。

1997年,為履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倫敦修正案所規定的國際義務,實施《中國消防行業哈龍整體淘汰計劃》,逐步削減哈龍滅火劑的生產,國家環境保護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實施哈龍滅火劑生產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通知》,決定對哈龍滅火劑生產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2007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執行主任阿基姆·施泰納9月22日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宣佈,來自191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一致同意,將於2030年在世界範圍內徹底停止生產和使用破壞臭氧層的氫氯氟烴,這比原計劃提前了10年。

氫氯氟烴主要用於製冷、空調、消防、氣霧劑等行業,但由於其對大氣臭氧層有破壞作用,被列為消耗臭氧層物質。中國在1991年也成為議定書締約方。隨著對有關臭氧層破壞科學研究工作的深入,哈龍替代技術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的階段。這些先進技術和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必須符合法定的自然資源管理法、自然生態保育法、災害防治法、生物安全法、氣候保護法等,嚴格依照環境保護

法律規範的要求進行生產經營和使用。

在消防產品領域,也正在大力推廣使用環保節能的新型產品,研發使用哈龍替代品和“潔淨氣體”來快速有效的撲救火災。如二氧化碳滅火系統、七氟丙烷(HFC一227ea)滅火系統和混合氣體滅火系統等氣體滅火系統都是較為理想的環保滅火劑。

二、《環境保護法》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簡稱《環境保護法》)共有六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環境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總則中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環境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環境保護工作必須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在環境監測一章中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標準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凡是向已有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汙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範圍內的排汙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確資料。檢查機關應為被檢查機關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環境保護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物自然分佈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的溶洞和化石分佈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蹟,以及人文遺蹟、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在國務院、國

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汙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汙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國務院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

對海洋環境的確保護。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為了防止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環境保護法》規定產生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汙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

工藝,採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汙染物處理技術。對造成環境嚴重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汙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可能發生重大汙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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