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钱用来买保险,就能避免离婚时被分割?

把钱用来买保险,就能避免离婚时被分割?

《我的前半生》热映期间,深谙借势营销之道的保险公司打出“婚姻不保险,没保障的内容,如何过好下半生”、“保险属于个人财产,财富守护利器”的口号。真的是这样吗?购买保险,离婚时配偶不能主张分割?

其实不然。百恩律师今天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把钱用来买保险,就能避免离婚时被分割?

2005年宋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八年后婚姻破裂,期间二人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8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后来,宋某意识到自己忽略了在婚姻期间一份重要的共同财产——保险。

2009年2月,陈某作为投保人,宋某作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生保险(分红型)人身保险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原告,身故保险受益人为被告,交费年期5年,并交纳保费15487.5元。

后来宋某想起这笔财产,多次与陈某协商分割,但都被陈某拒绝。2017年5月,陈某将这份保险合同解除,退保金54878.65元至个人账户。多次索要无果后,宋某将陈某诉至青岛市市北区法院,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分割保险现金价值的请求。

很多当事人离婚时都没有注意到保险的分割,很多人甚至不知道可以主张分割。根据《婚姻法》和《保险法》的解读,保险在离婚时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量。但保险种类繁多,分割复杂,百恩律师就主要的情况为大家进行解读。

财产保险金的功能主要是为补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财产损失。作为财产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都可以找到一个价值衡量的客观标准。保险标的的归属则一般确定了保险金的归属。如果保险标的本身属于夫妻一方;如果保险标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保险金也应属于夫妻双方。

把钱用来买保险,就能避免离婚时被分割?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是,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身保险类型多样,且多为主险加附加险形式,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以及针对情形也多有不同,故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的性质是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则情形较为复杂。

一、 为自己购买的保险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按照保单价值的50%支付给另一方。如果指定受益人为夫或者妻一方的保险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保险公司推销保险时常用的“保险可以让离婚保住财富”的说辞。(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离婚前,夫妻一方大金额全资购买保险品,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支付一半的费用给对方。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前购买的保险属于分红类或者投资类理财型保险,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 夫妻给对方购买的保险

如果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给另一方投保的保险,投保是期缴保险,在离婚后续缴纳保费可能性微乎其微。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选择退保,就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但由于这种处理方式造成财产损失,很多离婚夫妇会选择向投保一方支付保单现金价值金额的一般款项,取得投保人的地位。

三、为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予以分割。

2、无论是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子女投保,离婚时夫妻之间不存在补偿问题,只需要将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变更为抚养方,如果不能变更,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根据2015年12月最高法院作出的审判意见指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详情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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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意见指导还提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把钱用来买保险,就能避免离婚时被分割?

保险并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做到投保就可以避免离婚时财产被分割。

如果真的非常希望保护财产,可以选择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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