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豪门深似海,多年婚姻一场空

一入豪门深似海,多年婚姻一场空

“我养你一辈子,你只需要貌美如花就好”这句情话曾经感动了无数女生,然而这句话却是最毒的情话,没有任何幸福可以一劳永逸。

小雨七年前风风光光嫁给了当地首富,公公是本地最大的地产商,帅气的老公是名副其实的富二代,小雨出生家庭普通,父母都是工薪阶层,嫁入豪门后小雨生了两个男孩后做起了全职主妇,生活看似幸福美满,可是天有不测风云,老公爱上了女秘书,执意要与小雨离婚。七年的婚姻走向终结,更令小雨没有想到的是光鲜生活下的豪车豪宅都与自己无关。豪门又怎样,七年婚姻到头来还是一场空。豪门为什么不靠谱?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本案中,小雨丈夫大多数工资、奖金收入在七年婚姻生活中早已挥霍,而公司生产经营获得的财产又是公公婆婆的,离婚时也不能主张分割。

01

婚前财产财富隔离屏障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雨老公名下的所有房子以及车子都是其婚前财产,离婚时小雨并不能主张分割。

02

婚后财产并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解释(三)》原文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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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雨婚姻关系期间公公婆婆购买的房子都只登记在丈夫名下,离婚的时候应认定为丈夫的个人财产。

03

这婚内承诺的赠与可以撤销

《婚姻法司法解释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入豪门深似海,多年婚姻一场空

尽管小雨在怀二胎时,老公和婆婆都承诺她生下二胎后可以过户一套房产给小雨,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对于房屋赠与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本案中,如果丈夫撤销赠与,小雨主张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张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04

小雨并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案中,小雨丈夫只是与女秘书有暧昧关系,并没有达到同居或者重婚的程度,小雨是不能依据《婚姻法》第46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05

这小雨主张抚养权处于弱势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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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小雨丈夫经济实力更强且父母有能力帮助照顾两个孩子,小雨离婚后缺乏经济基础,难以为子女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小雨可能会丧失抚养权。

当然,小雨作为全职家庭主妇并非一定会丧失抚养权,首先,小雨可以通过与丈夫协议离婚,利用丈夫愧疚心理,主张抚养权,自己抚养孩子由丈夫支付抚养费。也可以协商夫妻双方一人抚养一个孩子。

其次,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十岁以上的孩子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最后,可以通过收集证据证明孩子随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孩子利益最大化不能单单从经济条件出发,还应考虑孩子成长的情感需求。

每一份命运馈赠的礼物都暗中标好了价格,不劳而获的东西往往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女性自立不单可以带来经济上的独立,更多的是人格和思想上的独立。愿小雨能够在离婚看清婚姻的本质,重新走出美好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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