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會有律師爲犯罪者辯護?

樹枝和樹葉

首先,在法院審判中,犯罪嫌疑人被稱之為被告人,而非犯罪者。

其次,提問本身有問題。《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法院未判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不能認定其犯罪。

再次,《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被告人有委託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

且《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從事的業務:····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

最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既不從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從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也包括排除偵查機關提出的非法證據(如刑訊逼供的口供),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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