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鄖陽區人民政府

關於實行城區飲用水水費與生活垃圾處理費合併徵收的通告

城區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經營戶和居民:

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對城區飲用水水費與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合併徵收。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徵收範圍:城關鎮各社區範圍內的居民戶(包括暫住人口)以及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經營戶等必須依法交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徵收時間:生活垃圾處理費與水費合併徵收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三、徵收標準:按照《關於鄖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標準的通知》(鄖價費字〔2009〕25號)文件的規定,城區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為每月每戶5元,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經營戶等按收費文件相應標準計費。

四、徵收辦法:生活垃圾處理費統一在區水務公司服務大廳或代收點繳納水費時一併徵收。自備水源、水務公司以外集中供水的用戶,自行向環衛部門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五、計量方式:所有用水戶均須統一安裝用水計量裝置(水錶)。對不安裝計量裝置或計量裝置不能正常使用且不及時報請技術人員進行維修的,按管徑最大流量每日24小時計量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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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徵收管理:各用水單位和個人均應自覺及時足額繳納水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對逾期未繳納的用戶,依法依規給予停水處理和相應的經濟處罰。

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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