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上缴300万律师费,对律师来说细思极恐!

日前,江西鹰潭贵溪余某某因涉嫌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李送妹律师(印象中李律师是江西籍女律师,曾经追随钱列阳律师在大成工作过)为其提供辩护,为此客户向律师事务所支付300万元法律服务费用。此后,江西鹰潭警方以该300万元系所谓“赃款”为由要求律师事务所返还未果,即冻结了该律师事务所账户。律师事务所被迫向警方支付300万元后,账户方被解封。

那么,警方的做法到底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

我们看看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 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 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 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 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 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很显然,根据上述规定,鹰潭警方采取这样的做法如果是正确的,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支付的律师费确实是赃款;

2、律所非善意取得,即律所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而接受这样高额的律师费。

因此,若在警方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律师事务所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仅以律师费过高为由,冻结律所账户,显然是错误的。

我们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若公安机关仅仅以赃款支付过高的律师费为由冻结律所账户最终被支持,那么,此案对于从事刑事案件的律师来说细思极恐!说不定你付出大量辛苦工作后,甚至在案件都处理完毕后,有一天公安机关来告诉你,你收取的律师费是账款,需要上缴...

附:相关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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