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上繳300萬律師費,對律師來說細思極恐!

日前,江西鷹潭貴溪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引公眾存款罪,委託上海某律師事務所李送妹律師(印象中李律師是江西籍女律師,曾經追隨錢列陽律師在大成工作過)為其提供辯護,為此客戶向律師事務所支付300萬元法律服務費用。此後,江西鷹潭警方以該300萬元系所謂“贓款”為由要求律師事務所返還未果,即凍結了該律師事務所賬戶。律師事務所被迫向警方支付300萬元後,賬戶方被解封。

那麼,警方的做法到底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

我們看看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如何規定: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 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 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二) 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 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四) 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很顯然,根據上述規定,鷹潭警方採取這樣的做法如果是正確的,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支付的律師費確實是贓款;

2、律所非善意取得,即律所在明知是贓款的情況下而接受這樣高額的律師費。

因此,若在警方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律師事務所明知是贓款的情況下,僅以律師費過高為由,凍結律所賬戶,顯然是錯誤的。

我們將持續關注本案的進展,若公安機關僅僅以贓款支付過高的律師費為由凍結律所賬戶最終被支持,那麼,此案對於從事刑事案件的律師來說細思極恐!說不定你付出大量辛苦工作後,甚至在案件都處理完畢後,有一天公安機關來告訴你,你收取的律師費是賬款,需要上繳...

附:相關網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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