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拭目以待!新個稅修正案仍存變數

時 隔 7 年

個人所得稅起徵點要提高了!

「原創」拭目以待!新個稅修正案仍存變數

新個稅修正

據悉,6月19日國務院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財政部就該草案向常委會做了說明(“稅改草案說明”)。

通過稅改草案說明,我們可以初步瞭解本次個稅改革將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 推行綜合徵稅,分類所得稅制初步邁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

● 優化稅率結構,調整稅率級距;

● 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增加專項附加扣除;

● 引入反避稅規則;

● 修訂非居民個人判定標準。

然而,6月22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並未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個稅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後或將再審。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個稅法修正案草案時,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起徵點可以提高到每月1萬元。

▶ 個稅歷史回顧

●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決定徵收個人所得稅並制定800元的起徵點。由此建立了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 2005年10月27日

十屆全國人大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把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調整到1600元。

● 2007年12月29日

經十屆全國人大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從2008年3月1日起,將個人所得稅起徵點由此前的1600元提高到2000元。

● 2011年6月30日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根據決定,個稅起徵點從2000元提高到3500元,外籍人士提高到4800元,自9月1日起施行。

● 至 今

3500元、4800元的起徵點一直使用至今。

「原創」拭目以待!新個稅修正案仍存變數

▶ 個稅改革的思考

一、起徵點對你有何影響?

這個起徵點不止是工資、薪金,還包括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對這四項收入實行綜合所得納稅。對單純拿工資、薪金的人,總體上稅負有不同程度下降,但對後面三類收入高的人,則不一定是下降了,相反有可能升高,甚至是大幅升高。

兩者計稅方式: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勞務報酬所得:之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現在也是按照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此外,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統一適用,不再保留專門的附加減除費用(1300元/月)。

舉個例子,小明月薪10,000元,座標上海,除去1,750元的五險一金,按照3,500元的起徵點來算,小明需要繳納395元的個人所得稅:

8,250-3,500=4,750

4,750×20%-555=395

而如果按照5000元的起徵點來算的話,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20元:

8,250-5,000=3250

3250×10%-105=220

二、五項專項附加扣除怎麼定?

本次草案中,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

在現行個稅稅制下,工薪所得的扣除因素單一,主要有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項目,但缺乏教育、撫養子女等專項扣除,沒有考慮納稅人家庭負擔,同樣的收入水平下,對撫養人口較多的納稅人不公平。增加專項附加扣除考慮了個人負擔的差異性,更符合個人所得稅基本原理,有利於稅制公平。

然而,由於只是草案,目前仍留有幾個懸念:

1.房貸利息是否只算首套,全額扣除還是限額扣除;

2.再教育算不算在職研究生、甚至EMBA等花費比較高的項目;

3.大病醫療的家庭成員範圍;

4.子女教育算不算興趣班;

5.外籍人士的部分所得和補貼原來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改後是否繼續享受還是停止享受?如:

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為合理的部分。

......

考慮到專項附加扣除的監管力度加大而複雜化,6月22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個稅法修正案草案,也有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提高起徵點可解決附加扣免問題。

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委員程恩富建議,把起徵點提高到每月1萬,這樣教育問題、贍養問題等附加問題都解決了。“剛才很多委員也講,附加扣起來很複雜,監管難、申報難、漏洞多、問題複雜,把起徵點提高了,其他附加扣免的問題都能解決了,進一步降低交稅人員監管程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尹中卿表示,對草案提出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還要再研究論證,可以提高到每月6000元或7000元。

他表示,“從理論上講,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受制於三個因素,第一個是職工收入的提高水平,第二個是物價的變動水平,第三個是居民的消費水平。根據這三個因素,7年來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長大致7%,CPI2%左右,從3500元提高到5000元就顯得不夠。提高居民收入比重來擴大消費,這是經濟和社會發展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可以把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6000元或者7000元”。

三、“183天”的居民/非居民判定標準的變化

為適應個人所得稅改革對兩類納稅人在徵稅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於稅法和有關稅收協定的貫徹執行,草案借鑑國際慣例,明確引入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並將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這一判定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標準,由現行的是否滿1年調整為是否滿

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稅收管轄權,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183天”的居民/非居民判定標準的變化是否預示著對現行的涉外稅收政策的全面修訂,居民/非居民定義的明確是否意味著無住所個人在華停留滿5年才負有全球納稅義務的規定也將有所變化,等等。

本次個稅改革力度前所未有,但最終草案如何定奪,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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