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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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两个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打斗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右侧三根肋骨骨折,右侧面部软组织损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日前,经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检察官说法】

在我国刑法中,故意伤害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伤害后果为标准,可以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杨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孙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缓刑期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第一,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三,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为了一点小事争执而大打出手的案例时有发生。检察官提醒人们,在与他人发生冲突时,尽量保持冷静,切不可一时气愤而伤害他人,可能会触犯故意伤害罪,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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